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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规章

发布时间:2026-08-11 11:05阅读:3

日前,成都市正式印发《成都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是我国首部由地方政府制定的人工智能领域专门规章。《办法》共包含六章三十六条内容,紧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律与成都市现实情况,着重从推动技术革新、优化产业生态、强化要素支撑、健全治理框架等维度进行系统部署,为成都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成都市人工智能产业实现高水平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场景的深度落地,打造智能经济与智能社会全新格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及产业治理等相关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人工智能,是借助数字计算机或由其控制的设备,对人类智能进行模拟、延伸与拓展,实现环境感知、知识获取并运用知识达成最优目标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体系。

本办法所指的人工智能产业,涵盖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制生产、系统集成与应用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所衍生的关联产业。

第四条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坚持人本导向、创新引领、场景带动、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需强化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领导,构建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妥善解决重大瓶颈问题,保障人工智能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全市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本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协调与推进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工智能领域重大项目。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的研发攻关。

网信、金融、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人工智能领域行业组织应强化行业自治,完善行业准则,依法参与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拓展、产业生态构建等活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第八条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主体投身人工智能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九条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主体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国内外交流协作。

第十条本市大力推进人工智能科普工作,强化伦理安全与社会价值导向,推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安全有序应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促进技术普惠与成果共享,提升智能经济与智能社会发展层级。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主体开展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及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相关单位承接重大科技与产业创新项目,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互促。

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快人工智能基础科研平台布局,推动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产业创新中心、开源社区等创新载体提质增效。

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主体按规定设立人工智能新型研发机构,紧扣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需求,推进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本市完善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搭建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科技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通过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及挂职兼职等方式投身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并支持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专业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主体深化产学研协作,通过共建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形式,协同推进人工智能研发与成果转化。

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主体向社会开放人工智能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共用。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五条本市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通过政策扶持、体系建设、集聚发展等举措,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有机融合,打造优质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紧跟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本区域产业基础与优势,推动基础软硬件、新一代智能终端、具身智能、智能体等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本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建设,加大项目招引力度,提升园区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入驻主体提供投融资对接、产业链协同、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并支持人工智能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大力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优质企业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并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产业联盟、行业组织等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举办人工智能生态大会、高水平学术论坛、产业展会等活动,促进供需对接、技术交流与产业协同。

第十九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的深度融合,支持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规模化应用。

本市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机制,健全场景建设激励举措,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场景培育、挖掘、实施与推广。

第二十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实现工业全要素智能联动与供应链智能协同,深化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融合赋能,全面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完善智能消费基础设施布局,拓展新型服务消费场景,培育智能产品生态,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广泛普及。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支持智慧农业建设,发展农业智能装备,推进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管理、风险防控等环节的具体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能。

第二十一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支持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推动人工智能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场景的应用,全面提升教育质量。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探索覆盖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及全病程管理的智能化服务模式,推进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等场景的应用,提升医疗健康服务能力与效率。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支持智能化、适老化养老产品与服务落地应用,拓展智慧健康养老场景,提升老年人生活幸福感。

第二十二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在社区治理、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应用,促进人工智能与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现场救援有机融合,提升城市治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强化统筹规划,加大算力、算法、数据等核心要素供给,加强人才、资金、网络、能源等基础要素保障,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营造优良环境。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做好算力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成都)及天府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提升算力供给效能,满足产业发展算力需求。

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主体参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推动算法模型创新研发,支持人工智能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及开源项目建设,探索算法模型交易流通机制,促进算法模型合规应用,培育健康有序的技术生态。

鼓励并支持设立算法模型检测评估服务机构,提供功耗测试、性能分析、功能优化等专业服务,推动算法质量持续提升。

第二十六条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开放共享,满足人工智能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产品验证、场景应用等需求。

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主体发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技术,提升数据处理与服务水平,推进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

第二十七条本市强化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及交叉学科,支持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推进人工智能通识教育与应用型教育,满足产业人才需求。

本市完善人工智能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实际贡献导向,健全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本市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对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赋能等项目给予支持。

本市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人工智能产业,培育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与战略资本,支持核心领域与关键环节发展。

鼓励并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配人工智能产业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市强化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电力保障,优化电力调度,合理布局电力设施,推动电力与算力协同发展。

本市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代通信网络技术应用,提升网络互联能力,满足人工智能数据存储、计算、传输需求。

第三十条本市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与协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监测预警机制,推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护航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

第五章 产业治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统筹产业发展与安全,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体系,加强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合规、透明、可信赖。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完善适配产业发展的监管政策与模式,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人工智能风险预警与评估机制,及时对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社会影响等进行研判论证,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监管策略与产业政策,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可靠、可控。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科技活动中的伦理风险。

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按规定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从事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及产业治理等相关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与伦理道德,在合理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