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2026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专项“以赛代评”申报指南发布

发布时间:2026-08-12 09:58阅读:3

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的实施,依据该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安排,现正式发布2026年度“以赛代评”公开项目申报指南。请依据指南规定安排项目申报事宜,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流程

1. 申报单位需依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申报项目必须涵盖相应指南方向的所有考核指标;每个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兼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项目下设课题数量通常不超过5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通常不超过10家,具体标准以指南为准。

2. 聚合优势创新团队,积极吸纳青年科研人员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研发,紧扣指南任务,集中资源,联合攻关。鼓励具备能力的青年科研人员和女性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承担任务。

3. 项目申报及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需参照指南申报要求,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2)材料准备。项目牵头单位须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方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在协议上签字,明确签署时间。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所有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均需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严格遵守。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杜绝夸大失实,严禁弄虚作假。

(3)形式审查。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在受理申报后,将组织形式审查。

(4)以赛代评。专项办将通知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参加相关赛题竞赛,并根据比赛结果确定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

(5)答辩评审与立项。专项办将组织答辩评审。项目负责人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择优立项。立项后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进行关键节点考核,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申报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的联盟;

5. 港澳科研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相关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自身职能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三、申报资格条件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或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注册时间需在2025年7月31日前,具备较强的科研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严重失信记录及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出生于1966年1月1日后,每年投入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的核心思路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科研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含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申报人作为本专项本次申报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项。负责人每年投入本项目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5. 已有在研或同期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牵头申报本专项项目。

6.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

7.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课题)而退出当前项目;退出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本重大专项。

8. 对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若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则不纳入限项范围。

9.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的限项要求,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负责人及高级职称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10.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含延期后)至2026年7月31日及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11.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南所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和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具体规定参照《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

12. 参与本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阶段性实施计划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13.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需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需由双方单位提供聘用有效材料,并随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14.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15. 申报项目涉及设备购置的,申报单位须就本单位现有同类设备情况作出说明。有同类设备的,需列明设备型号、数量、在用状态、采购日期等信息;无同类设备的,需出具书面说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设备购置必要性审核的依据。

16.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三年的,应提交自成立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