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意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落地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建立的意见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面向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护及其紧密相关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或资金支持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的基本保障需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基本、统筹推进,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城乡统筹、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运行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总体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城乡统筹的制度安排,逐步完善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和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初步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健全城乡统筹的政策制度
由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推进城乡制度设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慎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统一建账、统筹使用。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可先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再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统一保险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原则上市地级统筹起步。实行市地级统筹的地区,要做到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化。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等要求,逐步推进省级统筹。坚持制度统一和规范运行,确保统筹地区之间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保持相对均衡。
三、构建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制度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推动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三)拓宽稳定筹资渠道。健全由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筹资渠道。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并实行动态调整。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区,可在充分测算评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权益、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将其中部分转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具体规定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四)科学设置筹资标准和分担机制。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由双方共同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保持一致,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地方可结合实际精算情况,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也可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鼓励探索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可减半按0.15%左右起步,并在5年左右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按0.3%左右起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落实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五)科学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较长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并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将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六)合理明确待遇保障标准。国家层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度调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约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约为7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所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平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更多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并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七)规范待遇享受管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国家层面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前期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依据国家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加以规范。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人员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要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下调待遇水平等约束措施。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八)做好政策衔接协调。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之间的衔接。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已经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策协同和管理协同,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供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服务。
(九)完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健全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并供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探索制定长期护理需求认定标准和服务计划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发展独立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并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
(十)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十一)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和机构的惩戒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十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健全经办服务体系。税务部门要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费。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按规定支付。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研究推进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相关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明确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参保对象、筹资和保障水平等。推动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制度实施提供法治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各省级政府要统筹把握改革节奏,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指导不同条件市地分步分批推进改革。对确有条件的市地,稳妥有序推进;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地,要夯实工作基础,适时按程序启动实施。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平稳过渡。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