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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未更换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事故损失

发布时间:2026-03-26 07:43来源:人民日报阅读:8

2025年3月,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杨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杨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韦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发时,韦某的驾驶证已过期数月,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除了韦某预先垫付的4000元医疗费外,韦某及保险公司均未支付其他赔偿款项。后经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25年11月,杨某将韦某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我方认可事故责任划分,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方面辩称,韦某在事发时驾驶证已过期,应被视为“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负责人指出,韦某在投保时签署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书》,其中已通过加粗字体明确告知了免责条款。条款规定,若投保人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驾驶证过期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法定的免责理由。”主审法官表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韦某的驾驶证属于逾期一年内未审验,其驾驶资格并未被依法注销,因此不属“无证驾驶”,且此情况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联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中也未将其定性为“无证驾驶”。

“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其效力优先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法官进一步解释,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救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即便驾驶员存在过失,保险公司也必须依法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

此外,尽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即有过错的驾驶员)进行追偿,但这属于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债权关系,绝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向受害人履行法定赔付义务的理由。因此,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6.79万元。同时,为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判令保险公司在赔偿款中直接扣除并返还韦某先前垫付的4000元。

“驾驶证超期是否构成‘无证驾驶’,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简单地将过期等同于无证。”主审法官提醒,尽管如此,驾驶员仍应密切关注证件有效期,牢记“无证不上路”的原则,证件到期及时更换,确保“持证驾驶”,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记者 亓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