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印发方案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落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稳步有序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见效,我们研究形成了《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落到实处,加速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全民覆盖、城乡统筹、公平一致、安全规范、持续运行”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实施,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保障长期护理基础需求的独立社会保险制度安排。
——城乡统筹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政策体系更加统一规范。
——制度实施覆盖范围稳步扩大,参保群体逐渐拓展。
——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制度可持续能力明显提升。
——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管理水平和治理效能持续增强。
——制度保障作用有效显现,失能群众家庭在照护方面的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期护理相关产业的协同带动作用持续增强。
1.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各地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可结合实际先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之后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2.制度模式。实行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科学确定费率,明确基准待遇标准,并根据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按照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为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在健全量能筹资机制、合理平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缩小待遇差异。
3.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以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化。有条件的省份可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健全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探索推进省级统筹。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缴。依据国家层面基准费率合理确定费率,总体费率控制在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分别约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区,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并确保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前提下,合理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下调幅度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下调部分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个人应缴费用。
2.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度筹资,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组成,二者比例大致为1:1。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各地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可按减半后的0.15%左右起步,并在5年左右逐步过渡至0.3%左右;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直接按0.3%左右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也可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在充分开展精算、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在农村地区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实施城乡差异化筹资的统筹地区,应明确农村地区划分范围,加强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参保人员按制度规定标准缴费,防止选择性参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
3.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再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一致,约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费用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约为0.3%,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加并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加保险,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随同参保的,可视同参保。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政策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人员应保尽保。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较长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并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主要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层面将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要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基准。依据国家层面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在做好需求摸底和基金测算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约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约为7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实行差异化待遇标准。
3.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多种服务供给方式。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优先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并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做好原有目录与国家层面目录的对照衔接,并在3年左右逐步实现统一规范。国家层面将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情况,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及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5.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连续参保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人员按规定适度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首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降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措施,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设为6个月,并随断保年限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6.政策衔接。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有效衔接。
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并供有关部门按需使用。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和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机制,可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基金和个人分担评估服务费的具体情形,避免评估申请权被随意或过度使用。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承担。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合理布局,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内部运行、服务供给、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
国家层面指导地方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压力时,应按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督管理,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和机构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牢基金安全底线。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指导各地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按照协议约定可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及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研究推进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待遇。
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治保障。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建设和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把握改革节奏,在国家统一制度框架下研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筹资缴费政策、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水平,确保制度能够落地实施、基金能够持续运行、财政能够承受。要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共同参与改革推进,为改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重点围绕筹资费率、待遇基准、评估标准、服务项目范围等方面,明确试点政策平稳过渡的具体规定和方式。优化完善资金筹集、待遇保障、标准体系、管理运行等关键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国家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要求过渡。
加强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并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与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要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深入分析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研指导,组织研究解决。建立重点联系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各省级医保部门要跟进调度本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和政策制定等情况,确保信息上下贯通、工作上下联动,推动改革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制度实施推进情况,开展改革绩效评估,全面总结成效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推动制度建设稳步向前发展。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做好制度政策、体制机制、措施办法之间的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