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法规正式发布
北京4月13日电(新华社)
中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法规正式发布
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保障中国公民及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以国际法为核心的国际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法规。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应秉持总体国家安全理念,统筹兼顾发展与安全,协调国内与国际事务,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抵制霸权行径与强权做法,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中国内政。外国国家若违反国际法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举措,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依法采取相应对策。
中国政府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遵循对等原则,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关联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以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依前款规定对有关行为拥有管辖权,若外国国家主张对同一行为实施管辖措施,双方可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前提下,通过缔结条约或经外交渠道、主管部门协商等方式解决。
国家构建完善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工作机制(下称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事务。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具体事务。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应强化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甄别、应对工作的协作配合与信息互通。
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构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甄别工作,可实施调查及对外协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甄别工作的建议。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甄别工作应全面考量以下要素:(一)是否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二)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关联是否适当;(三)是否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四)其他应予考虑的要素。经甄别认定,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禁止执行或协助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形确须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与理由、需执行或协助执行的范围等,经工作机制决策程序批准后方可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协助实施有关措施。
中国政府可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行为实施评估,判定风险级别,依法施行外交外事、出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领域的反制与限制举措。
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将推动实施或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纳入不良实体名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对其施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反制与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拒绝签发签证、禁止入境、注销签证或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二)撤销或限制相关人员在华工作、停留或居留资格;(三)对其在华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类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四)禁止或限制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与其开展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五)禁止或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六)禁止或限制其在华投资行为;(七)禁止或限制其产品、交通工具等入境;前款规定措施还可适用于列入不良实体名录的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机构。
被采取反制与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向作出采取反制与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相关部门申请暂停、调整或取消有关反制与限制措施,申请时应提交其纠正行为、消除影响等方面的事实依据与理由说明。作出采取反制与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反制与限制措施的执行状况及成效开展评估。作出采取反制与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或对相关申请的审核结果,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作出暂停、调整或取消有关反制与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有关反制与限制措施需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执行的,作出采取、暂停、调整或取消反制与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按照工作机制程序,将相关反制与限制措施决定通报负责执行的国务院相关部门。收到有关反制与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予以执行。
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须与被施以反制与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开展被禁止或受限的相关活动,应向作出采取反制与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与理由,经工作机制决策程序批准后方可与被采取反制与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开展相关活动。
国务院相关部门可对涉嫌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现场核查、调阅及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有关组织、个人应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国务院相关部门可对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约谈、责令整改。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对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裁决(下称禁执令)。有关组织、个人须遵守禁执令规定。
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为中国公民、组织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提供指导与服务支持。
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与协调功能,引导会员单位依法依规经营,及时传达行业诉求,为会员单位提供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相关的市场开拓、权益维护、纠纷解决等服务。
拒不履行或规避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反制与限制措施,或违反禁执令的,国务院相关部门可责令其改正,禁止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限制其出入境、在华停留居留,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违反本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涉及反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出口管制、数据安全、司法协助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应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公民、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组织开展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事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