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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拟迎首次修订 护航国资国企改革

发布时间:2026-04-27 19:01来源:新华网阅读:18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王希)4月27日,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也是该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首次迎来修改。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根基和政治根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自实施以来,为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在战略机遇与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和难以预见因素增加的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更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战略支撑功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立法方式引导并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法治建设,对于保障国有经济持续稳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此次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草案共修改71条,新增32条,全文设九章109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草案明确以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为原则,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草案还以专节形式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在衔接公司法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明确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调整并优化股权结构。

在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方面,草案总结改革发展实践经验,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以及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同时,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职责。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中国有资本权益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草案将政府投资基金纳入规范范围,并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此外,草案明确继续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并在坚持党的领导、企业重大事项、国有资本收益、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