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修法丨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三大看点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题: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看点解读
4月27日,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首次审议。作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订草案相较现行规定重点调整了哪些方面?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了解。
亮点一:兼顾“放得开”与“管得住”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支撑和政治支撑。近年来,我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总体态势向好,企业国有资产质量持续提升,“家底”更加充实。
“十四五”期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由“十三五”末的268.5万亿元增至2024年末的401.7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由76万亿元增至109.4万亿元。
同时也要看到,国有企业“大而不强、大而不优”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存在,部分领域国有经济的战略支撑作用发挥还不够到位。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翁杰明表示,围绕权责边界不够明晰、监管效能有待提升、基础制度相对薄弱等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修订草案顺应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对相关制度设计作出优化完善。
例如,草案进一步明确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确立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性要求。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并承担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等职能。草案还区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明确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出资人权利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主任周丽莎认为,将国资监管职责写入法律,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举措。她表示,在立法引领和制度保障下,建设专责、专业的国资监管机构,统筹“放得活”与“管得好”,形成更具针对性、更具包容性、更加灵活的监管政策体系,将持续提升监管的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水平。
亮点二:让改革成果更有制度“硬度”
进入新时代,国资国企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持续向深水区挺进、向硬骨头攻坚,系统落实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接续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形成的一系列突破性进展与标志性成果引人关注。
翁杰明表示,部分成熟的改革成果迫切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也离不开立法层面的引导与保障。
近年来,推进国企功能定位更清晰、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更精准,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
草案立足相关改革探索实践,并衔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依据战略定位与发展目标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出总体界定,并就考核导向提出原则性规定。
董事会建设实现新突破、公司制改制全面完成、三项制度改革攻坚破局……随着改革不断走深走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完善,一批发展方式更优、公司治理更规范、经营机制更灵活的现代新国企加快成长。
围绕本次修法,草案提出以产权明晰、权责清楚为基本要求,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草案还以专节形式对国家出资企业公司治理作出规定,对股东会、董事会履职等作出专门安排。
周丽莎表示,对近年来国企改革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系统梳理,把成熟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促进“两个一以贯之”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使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亮点三:对社会关切问题作出正面回应
据介绍,围绕国有资本收益使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采购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境外经营活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尽职免责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草案均作出相应制度回应。
草案明确,国有资本收益使用应统筹兼顾企业发展与全民共享,通过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按规定划转一定比例国有资本,用于支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在采购管理方面,草案明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健全采购和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管理”。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境外经营投资应依法合规,尊重当地习俗与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如何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促使企业干部职工敢担当、善作为,破解畏难避责、“不敢为”等现象?这一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草案一方面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权利,另一方面提出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制度,明确不予追责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形。
业内人士认为,这体现出一手强化刚性约束、划清行为底线,一手健全容错机制、扩大探索空间,有利于更好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尺度,为敢闯敢干者提供“定心丸”,也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提供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