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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07 17:14来源:新华网阅读:4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并下发通知,指示各地方及各部门务必严格贯彻落实。

现将《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的完整内容公布如下。

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2026年3月19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4月25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

第一条旨在全方位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绿色低碳转型,达成生态环境质量的全面优化与根本性好转,使生态环保水平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相匹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政府在美丽中国建设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具体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中央组织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需坚持注重实绩、鼓励担当作为,引导树立并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提升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度;坚持目标与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痛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紧扣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设定关键性、引领性指标,紧抓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坚持依法依规、群众认可,严格遵循党内法规及生态环境法律等要求,规范考核流程与方式,确保精准科学、客观公正,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效能;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干,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通过考核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及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保责任。

第五条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美丽中国建设方面的成效考核,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状况。重点考核各地党委和政府是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否研究部署并督促落实美丽中国建设及生态环保工作,压实生态环保责任,以及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的进展情况。

(二)美丽中国建设年度主要目标达成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与海洋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生态质量状况,以及年度目标的完成进度。

(三)美丽中国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完成进度。主要考核发展方式的绿色低碳转型、污染治理成效、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提升,以及生态环境安全年度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表现。对中央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五)群众满意度。考核群众对当地美丽中国建设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科学设置加分与减分项目,依据评分结果将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中央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其中,关于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考核需与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相衔接。

若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其年度考核结果将不得评定为“良好”或更高等级。

第七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应在次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其中综合评价工作需在次年3月底前基本结束。

第八条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自评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对美丽中国建设的进展及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总结报告并报送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有关部门已掌握的统计监测数据及群众评价数据,可不再进行自评。

(二)核实核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验证及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央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及结果处理建议,并上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讨论。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将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通报。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中央组织部向各地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九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与任免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完成整改。若逾期仍未整改到位,视情况由中央组织部联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若需追究责任,则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保障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对于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考核等级将直接定为“不合格”,相关信息将被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考核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落实工作规范与保密要求,做到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于违反考核纪律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贯彻落实精简优化基层考核的要求,依据本地区经审批报备的考核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