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印发新版党员发展细则 严守入口提升质量
新华社北京 5 月 18 日电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下称《细则》),并下发通知,责令各地各部门严格遵照落实。
通知强调,党员发展是党建的基础性关键工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需深入践行新时代党建总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将党员发展视为重大政治任务。须严格执行《细则》,强化督导,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把关口、严肃纪律,全面提升党员发展质量。必须把政治标准置于首位,强化教育培养与思想入党,严行政治审查,深查入党动机、政治素养及现实表现,守住入口关。要持续优化队伍结构,侧重从青年、工农及知识分子中吸纳党员,推进新兴领域建党工作,夯实根基,增强党的凝聚力与影响力。
通知明确,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重要情况或建议,须及时向党中央汇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 年 5 月 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4 年 5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6 年 4 月 2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 年 5 月 1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并强化党员发展工作,提升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与纯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系中国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党的基层组织应将吸纳具备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常态化重要任务。
第三条 党员发展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及方略,遵循新时代党建总要求与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基调,坚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将政治标准置首,严格程序、把关与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与分类指导,有计划、有领导地推进;坚持自愿与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严禁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通过宣传政治主张及细致思想工作,提升党外群众对党的认知与情感,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阶层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章程,愿参加组织并积极工作、执行决议、按期缴费者,可申请入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工作或学习单位党组织递交申请;若单位无党组织,可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申请;无固定单位的,向居住地党组织申请。
流动人员亦可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申请后,须在一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经历、认知、动机、守法及家庭状况,并介绍党的基础知识与党员标准。
第八条 确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经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须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联系人应由党内生活锻炼充分、严于律己、模范作用好、善做思想工作且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阐释共产党人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常态化谈心,掌握其觉悟、品德、表现及家庭情况,做好教育引导,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汇报情况,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意见;
(四)就是否列为发展对象向党支部提出建议。
若因岗位变动等无法履职,党组织应及时调整。
第十条 党组织应采取听党课、参加活动、分配社会工作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开展路线方针、党章党史、优良传统、纪律及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明晰党的性质宗旨、组织纪律及党员权责,端正动机,确立奋斗终身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考察一次积极分子。县级组织部门及基层党委每年分析队伍状况,针对问题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积极分子所在地变动须及时报告原党组织。原组织应转交申请书、考察表等材料。现组织须严审材料并接续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培养考察满一年、基本具备条件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发展对象的,须在工作学习地或居住地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流动人员须在流出地与流入地同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联系人担任,也可由组织指定。
受警告等处分影响期内者不宜担任;受留党察看未恢复权利者不得担任。
第十五条 介绍人主要任务:
(一)解释纲领章程,说明条件义务权利;
(二)深入了解动机、觉悟、品德及表现,如实汇报;
(三)指导填写志愿书并签署意见;
(四)向党员大会负责介绍情况;
(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教育,填写考察意见。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挖动机、素质及表现。
政审重点:信仰信念情况;“两个确立”、“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态度;政治历史及重大斗争表现;遵纪守法、公德家风及网络行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
政审方法:谈话、查档、函调外调等。情况清楚可免函调。流动人员政审须征求户籍地及居住地意见。
基层党委可视需听取部门意见,建立联审制度。
政审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重在一贯表现,形成结论材料。
未经政审或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发展。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以线下为主,视频为辅。时长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学时。主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法规及党史。中组部《入党教材》可作辅导。
除特殊情况外,未培训者不得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支委会须严审发展对象,集体讨论合格后报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审查条件及培养情况,书面通知支部,并向合格者发放志愿书。
三个月内将离开单位者,一般不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九条 预审合格者,须在一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实到有表决权党员须超应到会半数。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认识、动机、履历、家庭及需说明问题。
(二)介绍人介绍情况并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报告审查情况。
(四)党员充分讨论并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方为通过。会前书面意见计入票数。
讨论多人入党须逐个表决。
第二十一条 支部须及时将决议写入志愿书,连同申请书、考察表、政审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决议内容含:主要表现、到会人数、表决结果、通过日期及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须由党委审批。
乡镇街道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无权审批,但须审议。
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接收审批。
党组不得审批,但须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须指派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并帮助提高认识。谈话情况及意见须填入志愿书并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须集体讨论表决。
主要审议条件与手续。合格者批准为预备党员,注明预备期起止,通知支部。支部须及时通知本人并宣布。未批准者须做好思想工作。
审批多人入党须逐个审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须在三个月内审批支部上报决议,并报上级备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党中央及省委可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七条 对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表现良好且曾申请者,可追认党员。
追认须严格掌握,经单位讨论、上级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须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小组,继续教育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须面向党旗宣誓。仪式一般在批复后一月内由基层党委或支部组织。
县级以上党委可在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第三十条 通过组织生活、汇报、谈心、培训、实践及志愿服务等方式,教育引导预备党员提高觉悟,严于律己,发挥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预备期一年,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期满及时讨论转正。合格者按期转正;需继续教育者可延长一次(半年至一年);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违纪情节较轻者可批评教育或延长期;情节较重者取消资格。
转正、延期或取消资格,须经支部大会通过及上级批准。
第三十二条 转正手续:本人书面申请;征求各方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党委审批。
转正大会人数及票数要求同接收大会。
第三十三条 党委须在三个月内审批转正决议并通知支部。书记须同本人谈话并在会上宣布。
党龄自预备期满转正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内单位或居住地变动须报告。原组织须负责介绍培养考察情况。
接收组织须严审材料,无法认定者报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转入预备党员期满,必要时可推迟讨论转正,推迟不超六个月。转正时间自期满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转正后,支部须及时将志愿书、申请书、考察表、政审材料、转正申请等存入人事档案。无档案者建党员档案由党委或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地区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须将党员发展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党建责任制,作为述职评议、巡视巡察及党务公开内容。加强日常督查,解决问题。
注重从青年、工农、知识分子及一线发展党员,优化结构。对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基层组织,上级须指导督促,必要时整顿。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部门每年须报告发展情况及计划,反映倾向性问题及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委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县级以上党委须重视选拔培训,加强指导,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具备条件者按规定做好各环节工作;不具备条件者做好教育引导及材料转交。
第四十一条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及不正之风。
对不坚持标准、程序违规、失职失察、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等行为的组织及个人,以及隐瞒错误、伪造档案者,依纪依规处理。
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违规吸纳者一律不予承认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志愿书式样由中组部制定,省级统一印制管理。
考察登记表式样由中组部制定,省级安排印制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组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