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发布乡镇履职清单具体措施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并要求各地区及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具体措施》强调,必须全力落实基本履职事项清单,乡镇(街道)需将此类事项细化分解至具体岗位和人员,切实履行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及平安法治等核心职能,重点抓好保民生、保安全、保底线工作的落实。同时,需协同落实配合履职事项清单,上级部门应明确承担职责的机构,落实清单任务,并在业务培训、政策指导、人员、资金及装备等方面为乡镇(街道)提供必要支持。此外,要妥善衔接上级部门收回的事项清单,上级部门应明确承接机构,调整力量配备,与乡镇(街道)做好衔接,防止管理出现真空。依据清单,应完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优化“12345”等政务服务平台诉求派单目录,推动清单数字化及网上运行。县级党委和政府在研究涉及乡镇(街道)的规划、政策及重大工作时,应以清单为重要依据。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外,上级部门不得擅自将未列入清单的职责下放或通过授权、委托变相下放。
《具体措施》指出,应将履职事项清单作为考核乡镇(街道)的基础依据。县级党委和政府应主要依据基本履职事项清单调整优化对乡镇(街道)的综合考核内容,以科学评价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应依据配合履职事项清单,涵盖县直部门牵头履职情况、职责落实情况及对乡镇(街道)的保障情况,以及乡镇(街道)的配合履职落实情况与协作配合情况。不得将上级部门收回的事项作为考核乡镇(街道)的依据。
《具体措施》要求,需结合履职事项清单开展追责工作。应依据基本履职事项清单和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分清责任。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基本履职事项需追责,须依规依纪追究乡镇(街道)及其工作机构、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若因配合履职事项失职失责需追责,上级部门承担主责,乡镇(街道)在配合职责范围内对自身过错承担责任。若乡镇(街道)已正确履行配合职责但因上级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或事件,不追究其责任。若因上级部门收回事项失职失责需追责,亦不追究乡镇(街道)责任。
《具体措施》强调,要落实履职事项经费支持政策,对接清单安排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等项目。需建立健全履职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组织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具体措施》规定,地方各级党委须加强对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制度的组织领导,县乡两级党委应切实负责,党委书记需带头使用清单。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应发挥表率作用,推动清单具体措施落地,制定政策时对需乡镇(街道)落实的工作应明确具体任务,不得直接要求列入清单,坚决杜绝“条条干预”。各地应将清单执行情况纳入整治形式主义减负和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要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举报电话,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