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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严控考核底线!38万亿基金市场新规落地

发布时间:2026-03-31 23:45来源:新浪新闻阅读:8

【导语】聚焦投资基准规范!38万亿公募领域迎来新监管部署

记者方丽、陆慧婧报道

针对规模达38万亿元的公募基金市场,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新规正逐步推进实施。

据记者了解,近期各地基金机构相继收到监管指导,明确需遵循“前期深入评估、中期稳步执行、后期持续监控”的方针,稳妥推动现有公募产品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过渡阶段内的基准优化,并明确了后续推进的时间节点。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设定清晰的业绩比较基准如同为基金投资设立“标尺”与“航标”,通过增强该指标的约束效力,进一步标准化基金基准的选择和应用流程,健全基金公司的风控与合规体系,有利于促使公募基金基准回归本源,借助这一核心“锚点”重构行业秩序,从而更好维护投资人利益。

今年1月,证监会正式出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简称《指引》),同时基金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及基准要素参考库,突出强调了基金投资“标尺”功能的重要性。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不少基金公司接到关于存量产品业绩基准整改的相关通知,就整体工作方向、关键事项、进度规划及组织保障作出统一部署。

首要任务是对存量产品的基准调整进行审慎研判。管理人应基于基准与过去两年实际持仓的相关性、基准长期适用性、与合同约定策略的一致性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需要更换基准,并选择更贴合实际情况的新基准。

通知强调,为维持投资者信心稳定,若无实质需求,原则上不应主动更改基准。

所选新基准必须契合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与策略,真实反映基金的投资风格,且满足《指引》与《操作细则》的要求。

对于确实存在偏差的旧基准,管理人应优先考虑替换,或按程序修订基金合同。如有必要调整仓位,须制定专项方案,确保平稳过渡,防止短期剧烈变动引发风险。

对于拟变更基准构成的存量产品,禁止过度下沉至细分赛道;鼓励优先选用基准要素库一类目录中的指数;如使用二类或其他外部指数,需提供充分理由说明其合理性和适配性,并确认符合《指引》第六条要求。仅因原基准未列入库内而无需强制更换。

在存量产品基准调整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考核放松行为,以下情形均被明令禁止:

一、对于开放式基金中拟调整包含股票或债券指数的部分,如有必要可加入活期利率表示现金资产部分。其中,股票型基金活期占比上限为10%,混合型与债券型基金则不得超过5%。

二、基准中的股票指数权重应反映近两(三)年平均股票资产比重(灵活配置类产品适用三年)。若确需设置低于平均水平的情况,管理人须详细论证并排除降标嫌疑。

三、不得擅自将原债券财富指数改为全价/净价指数;同样地,股票全收益指数不宜简化成价格指数。基准命名应准确体现利息或分红处理方法,如原未标明,则应根据过往定期报告的数据披露习惯加以明确。

四、不可单纯用利率基准替代债券指数、提升其权重或下调利率水平等做法。偏股类基金(如股票基金或近三年股票资产中枢超60%的混合产品)也不得单方面将长端债券指数换成短端品种。

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股票及混合型基金,亦提出若干具体要求:

一、股票基金的基准中,股票类资产权重须高于80%。

二、除对冲策略绝对回报产品、浮动费率以绝对收益为基础的产品及其他合同已载明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之外,一般股票及混合基金原则上不得采用绝对收益型基准。

三、混合基金基准应体现股债配置比例,其中股票类资产不低于10%,债券类资产不少于5%。

四、凡投资范围包括“港股”或“港股通标的”的股票及混合基金,原则上应在基准中体现一定的港股成分,除非近两年未曾持有港股且今后无意投资港股。

五、面向全市场的选股型基金,在合同未限定特定投资方向及最低比例的前提下,建议选取宽基指数或对应策略指数作为基准,特殊情况除外。

六、特定投向基金应选取与其投资定位一致的行业或主题指数作为基准,优先匹配名称所指类别,避免使用过于狭窄的小众赛道指数。

七、泛主题类产品宜优先选择与主题相关的策略、行业或主题指数作为基准,原则上不能选用与产品名明显不符或无关的指标。

此外,债券基金、FOF等类型产品也设有相应的规范条款。

通知还指出,各基金管理人需制定阶段性实施方案,确保自《指引》生效起一年内分步骤完成所有存量产品的基准修正及相关法律文本更新。

整体来看,整个行业的调整节奏大致划分为四个轮次,每次间隔约两个月,初步定于4月下旬、6月中旬、8月中旬和10月中旬开展,具体时间倾向于节假日前夕或周五收盘之后。

按产品数量划分批次的标准为:公司涉及调整的产品总数超过百只时,原则上分成3至4轮;不足二十只的,一次性完成;介于两者之间者,最多不超过三轮。

对于需分两次及以上调整的公司,可自主决定每轮次的具体产品及其数量,但每轮均应覆盖主动权益类、主动固收类、FOF等多种类型。涉及仓位调整的产品,为减少对市场的扰动,应科学掌控调仓时机,实行“先调仓再换基”,尽量避免集中在同一轮次处理。

至于那些无需变更基准的产品,在上述批次结束后由管理人自行安排相关法律文书的修订事宜。个别涉及重大改造(例如修改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或策略等内容)的产品,可在《指引》过渡期内完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