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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君证索赔逾4.3亿一审败诉,持股10年仍被套牢

发布时间:2026-04-04 16:05来源:新浪新闻阅读:5

知名私募机构梅山君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向A股公司索赔超过4.3亿元!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却对其不利,尽管其入股该公司已长达10年,但至今仍未解套。

梅山君证曾耗资近6亿元参与上实发展(股票代码:600748)的定向增发,但多年后却深陷亏损。期间,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进一步加重了梅山君证的浮亏。为挽回损失,梅山君证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超过4.3亿元。不过,最新进展显示,梅山君证的一审未能成功。

上实发展于4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梅山君证)的投资决定与案涉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因此无权要求被告(上实发展)赔偿投资损失。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梅山君证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梅山君证承担案件受理费220.01万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梅山君证由君证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君证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这场纠纷已持续了10年之久。

2024年9月,梅山君证正式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实发展赔偿其投资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8.01亿元,并回购其持有的上实发展股票等。梅山君证指出,其于2015年与上实发展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该定增项目的收购标的之一为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实发展原控股子公司,下称“上实龙创”)。梅山君证认为,由于上实发展未能如实披露发行信息,应对其实际损失承担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梅山君证将案由调整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上实发展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4.31亿元等。

对此,上实发展提出了多条反驳理由。公司认为,作为专业投资者,梅山君证不应依赖案涉信息作出投资决策。龙创节能(上实龙创前身)的《盈利预测报告》属于预测性信息,不构成虚假陈述。梅山君证的缔约行为发生在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其投资决策与信息披露内容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此外,梅山君证的认购价格并未受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影响。

这并非双方的首次交锋。

2024年5月,作为上实发展股东,梅山君证曾公开批评上市公司“分红回报率和分红率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并建议公司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0.15元”。然而,这一提议在上实发展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遭到否决。

2016年1月,上实发展完成定向增发,以11.63元/股的价格发行了3.36亿股股份,募集资金39.02亿元。其中,梅山君证以5.99亿元认购了5146.8万股。2016年10月,上实发展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梅山君证持股增至6690.84万股。

2019年1月22日,梅山君证所持上实发展股票解禁上市流通。当时,上实发展股价仅在5元/股左右。此后,股价一度大涨,至2019年4月下旬曾突破12元,但之后便陷入震荡下行态势。

去年10月下旬,上实发展股价回升至8元/股以上,加上多年累计的3000多万元分红(含税),梅山君证的浮亏曾大幅缩减。不过,公司并未选择减仓。

以上实发展截至今年4月3日的收盘价(4.69元/股)估算,梅山君证的持股市值约为3.14亿元。

其间,上实发展子公司造假案曝光。监管机构查明,上实发展原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6年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

2023年1月,上实发展遭证监会立案调查。2024年4月,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和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遭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同年6月,上海证监局对上实龙创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文龙处以行政处罚。2025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曹文龙作出二审刑事判决,认定其合同诈骗行为造成上实发展1.18亿余元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个人投资者在与上实发展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中旬披露的裁判文书,上海金融法院于去年10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本案中,原告董某起诉被告包括曾某、徐某、唐某以及上市公司某丙。结合多方信息,该判决书中的某丙正是上实发展,曾某、徐某等为上实发展原董事、高管。

根据判决文书,针对投资者诉某丙年报虚假记载群体性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已作出(2023)沪74民初646号生效示范判决,认定某丙2016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该虚假记载的实施日为2017年3月29日,揭露日为2022年1月12日,基准日为2022年3月1日,基准价为3.95元。原告投资者在上述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某丙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有损失的,应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某丙应当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上实发展向原告董某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3.69万元。同期发布的另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上实发展向原告盛某支付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15.81万元。

而从上述两份裁判文书来看,梅山君证认购上实发展定增股票的时间并未在“(上实发展)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

从企查查来看,董某、盛某与上实发展等之间的诉讼二审于今年1月中旬开庭。但公开资料未知二审的具体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