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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欠薪基金两年垫付逾7000万 该由谁承担企业欠薪成本

发布时间:2026-04-06 23:10来源:新浪新闻阅读:6

每经记者|孔泽思每经编辑|张益铭

4月初,深圳公布了上一年度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2025年,深圳动用欠薪保障基金为3965名劳动者先行垫付工资7242.21万元,追回垫付款402.05万元。当年基金结余为-6549.09万元,成为公开记录以来结余最低的一次。

深圳欠薪保障制度再度受到关注,发生在今年春节前后。2月初,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作出决定,为某企业15名员工先行垫付29万余元工资,后续再向企业追偿相关款项。这一做法也获得了不少网友支持。

不过,在赞许声之外,这一基金已持续多年处于“支大于收”的状态。随着不少地方以财政资金建立欠薪保障安排,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也随之浮现:企业拖欠工资,最终应由谁来承担这笔成本?

事实上,深圳的欠薪保障制度并不是新近出现的事物,而是一项已经探索了近30年的地方性制度。

1996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下称《条例》)。按照最新文件,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是欠薪保障费(用人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应缴纳400元);其二是财政补助;其三是基金依法产生的利息及接受的合法捐赠。

4月6日,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条例》将垫付范围限定在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二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隐匿、逃跑。员工领取垫付工资后,区级人力资源部门便取得对应已垫付款项的追偿权。

连有指出,这项制度属于介于社会保险和行政救济之间的一种独立安排,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事后救济路径的制度性补充。在用人单位主体“弱化”甚至消失的情况下,通过公权力先行介入,优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

从实践效果看,深圳欠薪保障基金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广东媒体曾在2018年报道,截至2017年12月31日,深圳运用该基金处理欠薪垫付案件1199宗,涉及员工10.55万人,累计垫付欠薪3.44亿元,基金账户结余9.38亿元。

另一项政策变化同样出现在2018年。为减轻企业负担,深圳决定在2018年至2022年暂停征收欠薪保障费。按2017年征收额1.71亿元测算,官方预计5年暂停征收可为企业减负约8.55亿元。

首个5年停征期届满后,深圳又在2023年决定继续暂停征收3年欠薪保障费。也就是说,从2018年至2025年,深圳一直未向用人单位收取这笔费用。

数据显示,近些年深圳欠薪保障基金每年垫付金额都在3000万元以上,2024年和2025年更是超过7000万元。由于追回金额明显低于垫付支出,基金自2018年起多数年份结余为负,只有2023年实现9590.09万元结余,但相关部门并未披露当年资金的具体来源。

整体来看,深圳欠薪保障基金的消耗速度已连续快于补充速度。连续8年暂停征收相关费用,是否意味着基金已经失去常态化“造血”能力?积极的一面是,按2017年末9.38亿元余额估算,到2025年末基金余额仍可能高于7亿元。

若将视角扩展到全国,中国内地目前可能仅有上海、深圳建立了以企业缴费为主、财政资金作为补充后备的“欠薪保障金”机制。

近日,有深圳相关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若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欠薪保障机制,对地方财力及其他多个方面都会形成考验。

在更多地区,更常见的做法是设置欠薪应急保障金或周转金,由财政资金提供支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但并未对资金来源及运行方式作出细化说明。海南、青海、宁夏等地也从省级层面建立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机制。

但财政垫付模式同样存在争议。曾有省级媒体报道指出,部分观点认为,动用公共财政为企业欠薪垫付,等同于替企业承担责任,本质上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来兜底”。

近日,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教授林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从“可持续性”和“公平性”两个方面提出看法:从可持续性来看,若欠薪垫付长期依赖财政补贴,可能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从公平性来看,以守法企业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为部分破产或失信企业的欠薪行为埋单,若对违法企业及责任人追责不足,也会削弱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

连有表示,深圳的欠薪垫付制度总体符合“最后手段原则”和“基金安全原则”,在保障被欠薪员工生存权方面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但若要在全国推广,仍需破解资金来源可持续以及与破产法深度衔接等问题。

因此,深圳欠薪保障基金近年来持续“支出高于收入”,再加上多地普遍依赖财政资金垫付企业欠薪,使一个核心问题更加突出:用于垫付欠薪的资金,究竟应当从何而来?

林江认为,可根据企业规模、行业风险等级、历史欠薪信用记录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浮动式征费标准,并对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度减免,以体现公平并更精准反映风险成本。财政应被定位为特殊情况下应急使用的“最后补充者”,用于应对极端情形,而不应长期替代企业主体责任成为常态化兜底者。

“除此之外,还应拓展更多补充渠道:比如探索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等欠薪高风险行业企业预缴保证金,并实行专户存储、按需划拨;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鼓励开发商业‘欠薪保障保险’,形成‘商业保险+政府基金’的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同时将对欠薪企业征收的行政罚款、滞纳金等收入按比例划入保障基金。”林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