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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三夫户外被重罚近亿元,投资者起诉追回15.7万元损失

发布时间:2026-04-07 19:01来源:新浪新闻阅读:9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提到自然人林某起诉易某在操纵三夫户外(14.910, 0.55, 3.83%)(002780.SZ)股票期间致其受损,经第三方核算,林某获赔157169.56元。

曾是微博大V、并担任三夫户外前董事的易伟,因操纵证券市场及非法荐股被罚没9980.34万元,此事在资本市场引发广泛关注。

深圳市中院指出,该案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立体惩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以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裁判指引和参考样本。

前董事易伟的两项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3日,三夫户外公告显示,公司董事易伟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立案告知书》载明:“因你涉嫌操纵‘三夫户外’,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7月30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

此后,证监会进一步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情况。

易伟于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任深交所上市公司三夫户外董事,后因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而辞去董事职务。

行政处罚书显示,易伟为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春山新棠)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春山新棠成立于2015年,管理规模处于0-5亿元区间,旗下共备案5只产品,其中3只已清算,另外2只存在年报信息未完整披露的情况。

春山新棠旗下基金产品,正是易伟用于交易三夫户外股票的通道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结合资金关联、交易硬件关联、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即操纵期间),易伟通过直接控制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方式,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用于交易三夫户外。

根据行政处罚书披露的细节,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易伟分四个阶段集中运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

行政处罚书还提到,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三夫户外共有398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在其中365个交易日存在买入成交,329个交易日存在其实际控制账户之间相互交易的情形,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5.14%。

证监会认为,易伟主观上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价的故意。主要表现为其向实际控制的春山新棠交易员李某、黄某华下达交易指令,安排交易员按其指定时间和价格,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及交易量。截至目前,余股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合计盈利2797.06万元。综上,易伟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不仅在二级市场“收割”投资者,易伟还在线下继续牟利。

2020年5月26日,易伟的微博账号正式运营,对外宣称其毕业于耶鲁大学,拥有丰富投资经验,是大型美元基金管理人。

此后,他又注册并使用微博账号“申尚趣”和“古北老江湖”,与“易伟”账号相互配合,持续宣传其投资理论并提出投资建议。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易伟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核准,也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业务资质。但在2020年5月26日,易伟通过微博账号“易伟”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内容涉及出售“老易投资教育小宇宙”船票及相关联系方式。易伟随后通过微博、微信提供荐股、行情预测、操作指导等证券咨询服务。

对此,调查认定,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共有534人加入易伟投资咨询群,并实际向其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会员费。易伟合计收取2394.22万元。上述事实有微博账户资料、数据截图、邮件数据、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没收易伟操纵三夫户外违法所得2797.06万元,并处以2797.06万元罚款;没收其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394.22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最终,易伟合计被罚没9980.34万元。

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提供样本

深圳市中院认为,易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以及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操纵三夫户外股价,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起始于2018年11月1日,结束于2020年6月19日。法院以操纵行为结束日为起算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对影响消除日作出合理限定,认定2020年7月14日为影响消除日。

2021年8月14日,三夫户外发布《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暨董事辞职的公告》,明确披露易某因涉嫌操纵三夫户外股票被立案调查,因此以其后首个交易日即2021年8月16日作为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揭露日。

因此在本案中,林某某的相关交易均发生在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揭露日2021年8月16日之前,且揭露日晚于影响消除日2020年7月14日,林某某对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不知情,主观上属于善意。

此外,易某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据,因此本案适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林某某的交易与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最终,深圳市中院判决易某赔偿林某某投资损失。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林某某损失进行测算,认定损失金额为157169.56元。

易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意义,深圳市中院认为,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供更为细化的裁判规则。

本案在采纳行政监管部门认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开始日、结束日基础上,论证了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26条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影响消除日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提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揭露日可能影响投资者证券交易的因果关系认定。如果揭露日早于影响消除日,那么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影响消除日之前进行的交易,则不具备交易因果关系。

因此,深圳市中院认为,本案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立体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规则指引和裁判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