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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设本地化门槛,中企出海欧洲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6-04-07 21:25来源:新浪新闻阅读:5

专访罗兰贝格高级合伙人许季刚。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落地已满四个月,3月初欧盟又推出《工业加速器法案》(IAA)立法提案,意在推动“制造业回归欧洲”。在这一连串新政策影响下,中国企业拓展欧洲市场该怎样适应新的环境?

在近日举办的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上,第一财经记者围绕上述话题专访了罗兰贝格全球高级合伙人、亚洲区工业平台负责人许季刚。他表示,从短期看,钢铁、铝等大宗商品行业已为CBAM正式落地做了较充分准备;从长期看,随着CBAM适用范围继续扩大,仍需链主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并推动产业集群在数据协同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对于IAA的走向,许季刚指出,这项法案在立法推进和后续执行层面仍存在不少障碍,因此现在谈中企如何应对还偏早。

新规实施,短期冲击总体可控

历经两年过渡期后,全球首个跨境碳定价体系——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欧盟将对钢铁、铝、水泥、化肥、氢以及电力六大高碳行业进口产品实施碳排放核算与申报管理,并从2027年开始正式征收相关碳成本。

CBAM落地后,中国企业在合规方面进展怎样?对此,许季刚整体判断较为积极。“至少从我们的观察来看,行业层面并没有出现明显慌乱,也没有遇到特别难以执行的问题,我认为总体都还好。”他对记者说。

许季刚进一步解释,CBAM首批覆盖的钢铁、铝等大宗行业本身集中度较高,头部企业在合规意识和管理体系上相对成熟,长期以来形成的数据采集和申报习惯,也有助于它们较好满足范围一直接碳排放统计,以及范围二外购电、外购热所对应的间接碳排放统计要求。再加上欧洲贸易规则长期严格,这些企业与欧洲进口商之间早已形成较深协同关系。叠加多年准备,钢铝等高耗能行业在CBAM正式实施时表现出较高的准备程度。

在碳排放核算方面,CBAM给出了两种计算方式,分别是依据“实际排放量”核算和按照“默认值”核算。若企业希望采用“实际排放量”方式,一方面需要准确理解并划定碳排放计算场景的边界等关键因素;另一方面,为支撑核算,企业还必须具备向供应商获取准确数据的能力。同时,计算结果还要经过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核查。若企业选择第二种方式,虽然能够省去计算流程,但也要承受欧盟设定的偏高默认值。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2026年1月1日就CBAM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欧方无视中国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对中国产品碳排放强度设定明显偏高的基础默认值,并将在未来三年持续上调,这与中国当前实际水平和未来发展趋势不符,对中方构成不公平、带有歧视性的待遇。

另外,在CBAM正式实施前夕,欧盟还提出新的立法草案,计划自2028年起把CBAM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家用电器等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许季刚认为,如果CBAM未来延伸到汽车等下游产品,且范围三(完整碳足迹)也被纳入碳排放计算,企业面临的合规难度将明显提升。

谈到未来的合规挑战,许季刚表示,一方面,欧方对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追溯的要求,需要“链主企业”发挥牵引作用,带动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建立碳排放跟踪体系,并通过工艺优化降低碳排放;另一方面,区域性平台在满足企业共性需求方面的重要性会越来越突出。如果平台能够提供完善的数据基础设施,那么企业形成的数据在未来碳认证或合规核查中也会更具可信性和可追溯性。“未来的竞争,很可能发生在产业链与产业链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他说。

IAA在立法与执行层面均有难点

本月初,欧盟公布IAA提案,意在振兴“欧洲制造”,并针对外国企业投资提出一系列限制性条件。按照法案内容,外国企业若投资电池、电动汽车、光伏、关键原材料四大领域,需要面对强制技术转移、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产品本地化含量以及本地员工占比等约束条款。同时,这些限制还精准指向在上述行业全球产能占比超过40%的第三国投资者。法案在公共采购和财政扶持项目中也明确强调“欧盟制造优先”。

许季刚认为,IAA目前仍停留在立法提案阶段,未来在立法层面可能遭遇来自欧盟内部的阻力,而且欧盟也很难像美国商务部在反规避调查中那样频繁采用“所有权与受益权”(OBD)等“穿透式监管”方式,因为“很难让立法机构相信这是一种合理安排,而不是情绪化表达”。

对于该法案,欧盟内部同样存在明显分歧。法国希望把“欧洲制造”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欧洲经济区国家,也就是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而现行提案还把与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关税同盟或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纳入其中。德国、瑞典、捷克、爱沙尼亚、芬兰、荷兰等多数成员国则公开提出质疑和反对,担心该法案会抑制外来投资并推高价格。

许季刚表示,即使法案最终通过,其执行成效也未必理想。一方面,在电池、光伏、电动车等技术更新极快的领域,欧盟本身就落后于中国一个技术周期,等到法案真正生效时,技术可能已经再次迭代,法案对制造业的保护作用或将被削弱。另一方面,法案还设置了大量豁免条款,“这里豁免一点,那里豁免一点,执行起来就会非常困难”。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依据法案第11条,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如果本地化比例和低碳要求的适用导致成本“明显不成比例增加”(即与替代产品的价差超过25%),或者在运行与维护方面出现技术不兼容问题,则可获得豁免。而在公共援助计划中,若适用本地化比例要求会造成重大延期(超过七个月),同样可以豁免。

许季刚表示,尽管CBAM、IAA以及今年正式生效的欧盟《生态设计可持续产品法规》(ESPR),都意在通过溢价机制鼓励绿色产品与绿色生产,并都带有一定保护本土制造业的色彩,但三者采取的路径并不相同。CBAM与市场准入并不直接挂钩,更像是针对高能耗、高碳排放行业设立的一种普遍性“关税”。ESPR虽然直接关联市场准入,并追踪产品全生命周期、设置多个合规节点、对违规容忍度较低,但其强制实施的“碳足迹披露与限制”清单目前仅在电子电器等部分行业率先展开。

“IAA更像是前两者的混合体,缺乏针对行业的精细化政策设计,同时还试图纳入更多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内容。”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