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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新举措优化国资基金运作与退出

发布时间:2026-04-08 09:03来源:新浪新闻阅读:11

上海推出16项措施,进一步为国资基金减负增效。

4月7日,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围绕强导向、增能力、优机制三大方面提出16条具体举措,推动国有资本更好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作用,服务产业升级发展。主要包括:强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导向,提升募投管退综合能力,健全基金管理机制。

澎湃新闻记者据《指导意见》梳理出六方面重点内容。

要点一:明确三项导向

《指导意见》与此前出台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基金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简称《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办法》)共同构成相互配合、有效衔接的“三位一体”监管制度体系,为基金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上海市国资委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是通过将专业管理权与资本所有权分离而形成的市场化金融产品。《指导意见》坚持基金产品本源,遵循其运行规律,进一步突出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方向,这既是基金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贯穿始终的政策主线。

具体来看,一是市场化,立足基金长周期、高风险、人合性等行业特征,推动募投管退各环节与市场惯例接轨;二是法治化,进一步明确基金出资人、管理人、监管方的权责边界,推动各方依法履职、权责一致;三是专业化,培育和引进专业管理团队,增强国资基金领投与定价能力,提升基金全生命周期运营水平。

要点二:优化基金布局

上海市国资委表示,围绕上海“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要求,将结合各区主导产业深化市区联动,打造定位明确、功能互补的基金集群,并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接续协同机制。

一是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二是加快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设立步伐,完善基金矩阵;三是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设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基金)布局并孵化科技创新项目。

要点三:全流程优化放权

为进一步增强市场化运作效率,《指导意见》在《基金管理办法》基础上作出补充完善,围绕基金设立、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运营全流程,推进科学授权和合理放权,加快建立分层分类的基金监管体系。

一方面是简化基金设立及募资程序。

《基金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应在集团审议通过后向市国资委进行事前备案或报告。《指导意见》针对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基金但不实际出资的特殊情形,明确可实行事后备案,并由各监管企业统一统筹管理。

《基金管理办法》提出,监管企业应充分发挥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作用,并根据不同基金类型设置原则性的认缴比例上限。《指导意见》结合调研情况进一步明确,对监管企业在主业范围内发起设立单一标的专项基金的,可适度放宽认缴出资比例,同时支持其适当简化内部设立流程。

《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将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事项纳入集团“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指导意见》按照分层分类监管原则,强调监管企业应清晰划分各层级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的决策权限,做到科学授权、合理放权、规范流程。

二是优化资产评估管理要求。

《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投资已过募集期基金,或募集期结束后持有份额的基金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等经济行为时,应履行决策及评估程序。调研发现,部分企业对相关除外情形仍采取偏严的评估做法。《指导意见》对此进一步细化,明确以下情形可免于国有资产评估,直接依据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确定价格:一是监管企业投资募集期内基金,或其持有份额的募集期内基金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扩募除外);二是募集期结束后,因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监管企业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被动上升,且不涉及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分配的。

三是优化投资决策机制。

调研显示,市场上部分国资LP存在一定“GP化”倾向,即通过争取提名投决会委员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多数表决采用“机构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决策效率。

《指导意见》提出,监管企业可通过委派投决会观察员或顾问委员会委员等方式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确有必要提名投决会委员的,应推荐具备履职能力、能够提升投决水平的人员,并支持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发表投资决策意见,即采用“个人票”方式。同时,还鼓励国资基金根据实际需要引入一定比例的行业专家担任投决会委员,进一步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水平。

要点四:增强国资基金领投定价能力

《指导意见》围绕“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战略方向,从管理人引育、定价能力、激励约束、考核评价四个方面发力,推动国有资本更好发挥引导与带动作用。

一是吸引优质基金管理人。

优秀基金管理人通常具备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能够更准确识别早期硬科技项目价值,形成更符合市场规律、具备行业认可度的定价,并更好赋能被投企业成长。《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监管企业可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对优秀基金管理人差异化设置国资出资比例、门槛收益率、管理费计提基数等安排;对重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基金,上述条件还可进一步适度放宽。

二是提高领投与定价能力。

考虑到早期项目不确定性较高,往往缺少可直接参照的财务指标,因此对管理团队的估值定价能力要求更高。对此,《指导意见》强调,国资基金应针对科技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采用更科学匹配的估值方法,重点关注核心团队能力、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原创性及突破程度、专利质量、产业链战略地位以及成长预期等关键指标,切实提升在早期科创项目中的领投定价能力。

三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跟投与超额收益分成是市场化基金普遍采用的激励约束方式。为进一步与市场机制衔接,《指导意见》细化了相关操作要求,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建立跟投机制;支持管理团队通过持有SLP或GP份额方式分享跟投收益和超额收益分成,进一步调动团队积极性。

四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指导意见》强调,监管企业应尊重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实行年度考核与长周期考核相结合的机制,包容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减少对早期项目投资的顾虑。同时,要求监管企业根据基金类别及所处阶段,差异化设置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

要点五:提升国资基金投后赋能能力

《指导意见》以生态体系建设为核心,强化多方协同支持,打造投后赋能综合服务体系。

其中,《指导意见》聚焦信息集成共享与政策精准供给,建立市级投后赋能协同机制,重点构建市区联动的赋能网络。推动有条件的监管企业建设专业赋能平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投后赋能标准模式,重点夯实项目信息基础,组建专业人才团队,链接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市场拓展、产业链协同、概念验证、高端人才招聘等在内的综合服务。

要点六:打通退出渠道

当前市场上基金份额转让价格受流动性折扣影响,通常低于账面价值,而现有估值模型又难以充分反映流动性折扣,公开交易数据也相对不足,导致国资LP在折价交易决策上存在障碍,主动退出通道较为受限。

针对当前国资基金退出环节面临的难点,《指导意见》提出了两方面举措。

一是共建私募基金S市场,健全S市场生态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推动上海股交中心依托证监会许可的区域性基金份额转让交易平台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基金份额估值系统,定期发布S基金交易数据,提升价格发现、合规保障、交易撮合和生态共建等方面能力,增强估值的科学性与公信力,推动S份额转让交易市场发展壮大。

二是优化估值调价机制,提高份额转让决策效率。

《指导意见》明确,监管企业在转让基金份额、公司制基金转让已投企业股权时,可依据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情况、可比市场案例、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出具的估值报告,合理确定调价幅度,在维护国资权益的同时提升退出效率。后续,监管企业在审批国有基金份额转让方案时,还可同步批准在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情况下允许采取阶梯式调价的幅度与下限,以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