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出台新规严惩违规减持 细化处罚标准
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证监会拟细化处罚规则
◎记者 梁银妍
中国证监会于4月17日发布新起草的《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规则对“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转让行为,设置了差异化的裁量阶次与指标,旨在实现处罚与过错程度相匹配。
证监会指出,违规转让证券的行为表现多样,为达成“过罚相当”的目标,有必要对不同违规类型进行细分,差异化设置处罚幅度,以实现精准执法。规则的制定并未新增违规类型,也未改变处罚的总体范围,而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具体的违规转让证券行为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从而强化对各类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规则明确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标准,将其细分为三大类别,共计四个小类:
第一大类是“绝对不能减”或“无权减持”。即指在禁止转让的期限内进行证券转让。考虑到实践中一级与二级市场存在显著的价差,此类行为进一步区分为两小类,即“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
第二大类是“相对不能减”或“有权但违规减持”。即指虽然已过禁止转让期,但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了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具体包括超比例减持、违反预披露要求减持以及其他形式的违规减持。
第三大类是“未按规定暂停交易”。自2015年以来,行为人违反《证券法》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在执法实践中通常依据《证券法》关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此类行为与通常所说的“违规减持”存在一定区别,主要在于,“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本质是违反了二级市场的“慢走规则”,通常不具备明显的利用优势地位“倾销”股票的特征。现有的股东减持管理办法、董事及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监管文件并未涵盖此类情形。基于以上考量,规则对其单独作出规定,并设置了对应的独立裁量阶次。
针对上述四个小类,规则差异化设置了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具体安排如下:
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比例,划分出三个裁量阶次。
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比例,划分出三个裁量阶次。
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比例,划分出三个裁量阶次。
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若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范围内,原则上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若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而适用“定额罚”的,则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额度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规则还对量罚调整情节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并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以及市场禁入措施等作出了提示性说明:
违规转让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低于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此外,规则明确了五类从轻处罚情节和六类从重处罚情节,以确保量罚精准、透明,实现过罚相当,避免出现处罚畸轻畸重、同类案件不同罚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