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定恶意起诉:宇树科技胜诉获赔
4月27日,界面新闻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知,最高法近日对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下称“露韦美公司”)起诉明星科技企业宇树科技的相关专利侵权争议作出裁判:确认露韦美公司围绕宇树公司旗下“A2机器狗”“Go2机器狗”发起的多起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应向宇树公司赔付合理维权开支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3700元。
界面新闻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在官方微信号发布的信息中了解到,此案已于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4月20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发布会上也就该事项作出说明:关于涉宇某科技公司机器狗的专利案件,除最高法今年年初二审维持“宇某科技公司不构成侵权”并对原告涉案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批评的案件外;近期,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还受理了同一专利权人基于同一专利再次起诉宇某科技公司另一款机器狗产品侵权,以及宇某科技公司反诉专利权人构成恶意诉讼的上诉案件,并将力争尽快作出裁判。
据《财经》报道,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对露韦美公司一系列相关诉讼举动进行了统筹考量,经综合评估后,最终认定露韦美公司先后就宇树旗下“A2机器狗”“Go2机器狗”提起的两起专利侵权诉讼均构成恶意诉讼。
该案二审审判长邓卓表示,本案着重考量的要素包括:其一,权利人(露韦美公司)提起诉讼是否显著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其二,权利人是否对此明知仍为之,存在主观过错;其三,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其四,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联;尤其是,在权利人依据同一专利针对被诉侵权人的多个型号相近产品连续提起多起侵权诉讼时,应结合其在各案中的具体表现作整体判断。
据悉,宇树公司主张的8万元赔偿,实际仅对应对“A2机器狗”侵权诉讼及反诉案件一审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其中包含就“一种电子狗”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费用,但并未计入本案二审阶段的律师代理费用。
202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宇树科技机器狗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对明显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进行了严正谴责,引发外界关注。2月,据央视新闻报道,在露韦美公司起诉宇树科技专利侵权一案中,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不仅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宇树科技不侵权的结论,还在判决书中直接点名批评原告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
判决书载明,2025年,露某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宇树科技生产、销售的“Gox”机器狗侵害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396363.0)。露某美公司称,该专利涉及四肢关节驱动、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无线控制以及可变色仿生毛皮等技术特征,宇树科技产品对上述内容全部覆盖,构成直接侵权或等同侵权。
该公司还称,宇树科技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产品,销售额累计超过7800万元,并将该产品宣传为“全球首款消费级仿生机器人(14.800, 0.44, 3.06%)”,存在攀附商誉之嫌。露某美公司起初主张赔偿500元,但同时提出以法院审计结论为准,并要求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可超过700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宇树科技明确否认侵权,表示其产品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所包含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三项核心技术特征。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显示,露韦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受让取得该专利,而在仅过5天后即对宇树科技提起诉讼。
一审败诉后,露某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询问结束后仅隔一天,该公司又将此前临时上调至8000万元的赔偿请求,迅速下调回最初的500元。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露某美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实务与个案处理层面,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将坚决予以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披露的数据,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立7年来,共作出司法处罚13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8件、提出司法建议3件,其中认定构成虚假诉讼1件、恶意诉讼8件,主要系针对不诚信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置。
近些年,专利诉讼日益成为企业冲刺上市过程中频繁遭遇的“暗礁”。2026年3月,宇树科技向科创板提交招股说明书。按宇树科技招股书援引GGII统计,宇树2025年人形机器人销量超过5500台,市占率约30.4%,位居全球第一,已处于行业第一梯队。
招股书披露,宇树科技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7.08亿元,同比增幅达335.36%。盈利方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6亿元,同比增长674.29%。
招股书显示,2023年之前,宇树科技四足机器人(机械狗)长期是其核心收入来源,占比一度超过76.57%。但到2025年前三季度,人形机器人收入占比快速提升至51.53%,首次实现对四足业务的反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