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民企获赔841万元,政府承诺变兑现
政府行政承诺未能兑现,企业如何维权?
政府信用缺失正成为企业运营中的隐性风险。
在一份公开的典型案例中,甲公司与南阳市政府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最高法依据新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政府需对因承诺未兑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是最高法首次依据该法作出的行政允诺赔偿案例。
甲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合作中遭遇政府承诺无法兑现的困境。2010年,甲公司与南阳市政府就土地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政府会议纪要承诺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2012年,甲公司与被征地群众达成调解协议,但政府承诺的补偿未能完全兑现。
甲公司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及资金成本。2020年,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甲公司诉讼,后甲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25年5月,最高法最终判决政府需承担841万元的赔偿责任,此案例成为最高法依《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的首个行政案件判决。
此次判决明确界定了政府承诺未兑现的法律后果,确立了“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厘清了土地出让法律关系中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边界,防止行政机关以“变通”之名转嫁法定责任。
专家指出,政府失信是民营企业不得不承担的隐性成本,政策不稳定、朝令夕改,将直接影响企业运营资金和投资信心,损害政府权威与法律公信力,甚至阻碍社会诚信体系的整体建设。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其作出的行政允诺。行政相对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要求履行的行政允诺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重点审查行政允诺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合法、条件是否具备等事项。
在审查中,如行政允诺成立且履行条件已具备,应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允诺,但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再履行行政允诺或内容不合法的除外,即对于行政允诺中不合法部分的内容不予支持。即使未支持履行行政允诺诉讼请求,也不能直接排除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
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这一案例为民营企业在政府承诺未兑现时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范例,也对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和政企合作中失信“毁约”问题提出了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