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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宜上佳遭证监会立案,投资者维权索赔在即

发布时间:2026-06-02 15:54来源:新浪新闻阅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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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30 日,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缩写:天宜上佳、*ST 天宜 (7.890, 0.50, 6.77%)(维权),证券代码:688033)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指出因公司疑似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相关条款,中国证监会已正式决定对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依照《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致使投资者利益受损,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畴涵盖:投资差额损失、交易佣金、印花税等。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证券投资者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起民事赔偿诉讼。

鉴于天宜上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为切实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现面向曾购入天宜上佳股票的证券投资者征集诉讼代理,协助投资者进行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向该律师团队申请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指出,天宜上佳案件的索赔门槛为:在 2026 年 5 月 30 日之前买入天宜上佳股票或债券等公开发行证券产品,且在 2026 年 5 月 30 日及以后卖出或仍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均具备办理索赔登记的资格。(天宜新材维权入口)

★(律师针对本案的特别提示与说明)

1.前述提及的索赔条件仅作参照,不涉及任何针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决策或买卖建议。最终索赔条件需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结论进行相应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间节点、赔偿对象、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会计计算方法为准。

2.在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可直接提起诉讼,但受限于调查手段,若仅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起诉依据,存在败诉风险。因此,作为专业律师特此提示:行政处罚决定仍应视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发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是否退市并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可能对诉讼进度产生一定影响。若进入破产程序(含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对诉讼进度的影响可能更为显著。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可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进行索赔登记或预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包含一码通在内的各类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需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自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需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个人简介)

自 1992 年开始执业,现任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服务领域涵盖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及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以及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已为超过 10000 件/起证券诉讼或股东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支持。编著出版了《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多部著作。

(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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