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紫晶存储造假,26 家客户遭中介机构起诉索赔
为追回已垫付的 10.86 亿元赔偿款,四家中介机构准备将紫晶存储等 48 个相关方告上法庭。
紫晶存储(证券简称:R 紫晶 1,已退市)于 6 月 11 日晚发布公告指出,中信建投(25.460, 0.87, 3.54%)证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联合起诉紫晶存储及其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前任董监高等 48 名被告,索赔总额达 10.86 亿元。该案定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
记者发现,除要求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原高管等“关键少数”担责外,原告还将中国光大银行(3.230, 0.06, 1.89%)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等五家银行,以及参与财务造假的 26 家客户一并列为被告。
四位原告主张,紫晶存储连同其控股股东、客户及银行等 47 名被告,在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违法过程中均存在显著过错;同时,紫晶存储子公司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紫晶)募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应视为公司责任财产,各被告须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已完成对投资者的先行赔付,依法享有向紫晶存储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此次将紫晶存储再度推向被告席的诉讼,源于三年前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3 年 4 月,因涉及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规,紫晶存储遭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迫退市。处罚落地后,相关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依据证券法规定,可由公司股东或券商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受损投资者达成赔付协议并先行赔偿。赔付完成后,有权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作为专项赔付基金的出资方,原告中信建投证券、致同会计所、容诚会计所及广东恒益律所,已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垫付赔偿金共计 10.86 亿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已获得适格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追偿对象的求偿权,具备合法追偿资格。
即将开庭审理的此案,正是基于上述背景。为此,四名原告提出了三项具体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判令紫晶存储、控股股东、实控人、原董监高及其他责任方,赔偿原告因紫晶存储欺诈发行及信披违规事件而先行赔付投资者所产生的 10.86 亿元损失。
第二,请求判令紫晶存储子公司深圳紫晶,以其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全部资金,对紫晶存储上述应承担的责任履行连带赔偿义务;
第三,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本次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紫晶存储回应称,公司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尚无解决方案及后续计划,未来将依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在本案被告名单中,除已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及原高管外,五家担保银行也罕见地被列为被告。
关于五家银行的责任认定,原告指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珠海拱北支行、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被确认为故意配合紫晶存储进行违规担保的金融机构。鉴于已有证监会及地方银保监局的认定材料,这五名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紫晶存储在 2016 年至 2021 年间持续存在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行为。其中,河南卢氏农商行、光大银行珠海拱北支行、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在未审核紫晶存储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违规为其或其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因此,原告认为,上述五家银行明知紫晶存储或其子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却故意隐瞒资金受限真相,配合上市公司向紫晶存储、深圳紫晶及控股股东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银行函证回函或故意不予回函,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这一长串被告名单中,那些协助造假的“帮凶”,也成为了中介机构此次追偿的目标。
原告主张,参与实施财务造假的 26 家客户单位,均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与紫晶存储开展虚假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应当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数据显示,2017 年至 2020 年期间,紫晶存储与客户进行的虚假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金额依次为 4349.73 万元、1.11 亿元、2.71 亿元、3.41 亿元,分别占据当年营业收入的 13.9%、27.75%、52.46%(占当期报告记载营收绝对值)、60.54%(占当期报告记载营收绝对值)。
中国证监会此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紫晶存储虚增收入与利润的证据主要包括:涉及收入确认的销售合同、物流单据或验收报告造假,当事人自认业务虚假,以及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指认配合虚构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等。
原告强调,这 26 家客户明知紫晶存储正在进行财务造假,仍提供相关交易合同、验收报告等予以配合,存在重大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科创板首起因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的案件,紫晶存储案实现了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全面追责,成为资本市场法治化“立体追责”的典范。本次中介机构巨额先行赔款后的追偿诉讼,其判决结果同样具有深远意义,本报将持续关注后续动态。
作者:刘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