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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人工智能重大专项首批项目申报启动(7.17截止)

发布时间:2026-06-21 09:09阅读:1

申 报 提 示

截止时间:7.17

管理单位: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项办公室

我司服务:策划与写作 微:ktgw007 Q:3362893057

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项目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依据阶段性实施计划安排,现发布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单位遵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须围绕指南所列研究方向,以项目为单位整体申报。申报内容须完整覆盖指南规定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兼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项目下设课题原则上不超过5个,参与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10家,具体以指南为准。

2.应整合优质创新资源,积极吸纳青年科研人员与女性科研人员参与,聚焦指南任务,协同攻关。鼓励青年及女性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主导核心任务。

3.项目申报评审流程如下:

申报单位依据指南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简称“国科管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自指南发布至申报截止日不少于30天。

牵头单位须与所有参与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在协议上签字,并注明签署日期。项目牵头单位、课题申报单位、所有参与方及负责人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各单位应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严控申报材料真实性,杜绝虚假夸大与弄虚作假行为。

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受理申报后,开展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项目负责人须进行现场汇报,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立项后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评估,并依据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推荐单位范围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形成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且评估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科技部、财政部联合认定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联盟;

5.港澳科研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依规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推荐项目,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资格条件

1.项目牵头及参与单位须为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或内地与港澳科技合作委员会确认的港澳单位(附件2),注册时间须在2025年5月30日前,具备较强科研能力与规范管理体系。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申报单位及团队成员信用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或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出生日期为1966年1月1日之后,每年投入项目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与实际主持者。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科技计划管理人员)不得申报。

4.申报人本次仅可作为负责人申报1项。每年投入本项目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5.已有在研或同期申报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专项。

6.项目(课题)负责人及骨干人员,其申报项目与在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

7.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现有任务;退出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本重大专项申报。

8.中央财政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不纳入限项范围。

9.根据《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重大专项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负责人与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与骨干)、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负责人及高级职称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与在研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10.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含延期)至2026年5月31日及之前的在研项目(含课题),不计入限项。

11.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南所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涵盖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及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具体以《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为准。

12.参与本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阶段性计划或本年度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13.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及港澳台科学家可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人员须提供内地单位全职聘用证明;非全职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共同提供聘用材料,并作为申报附件提交。

14.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申报单位或负责人。

15.如申报涉及设备购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交本单位现有同类设备清单,包括型号、数量、使用状态、采购时间等信息,并加盖公章,作为购置必要性审核依据。

16.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预算时,提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