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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发布:2026 年度首批人工智能国家重大专项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6-06-22 12:53阅读:2

各相关单位:

为加速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落地,依据阶段性实施计划安排,现正式公布 2026 年度第一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请严格遵照指南要求开展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申报组织流程

1. 申报单位需紧扣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整体单元进行申报。所报项目必须覆盖对应指南方向的所有考核指标;项目设 1 名负责人,各课题也设 1 名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其中 1 个课题负责人。项目下设课题数量通常不超过 5 个,参与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 10 家,具体标准以指南规定为准。

2. 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积极吸纳青年及女性科研人员加入研发队伍,聚焦指南任务,集中资源,联合攻关。鼓励具备能力的青年及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挑大梁、担重任。

3. 项目申报评审的具体流程如下:

申报单位依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简称“国科管系统”)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从指南发布之日起至申报书受理截止日,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30 天。

项目牵头单位须与所有参与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方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需在协议上签字,签署时间须清晰体现。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所有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均须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牵头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严把申报材料审核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在受理申报后,将组织形式审查及答辩评审。项目负责人需进行报告答辩,专家组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立项。项目立项后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考核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且评估结果为 A 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5. 由港澳科研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规定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须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承担责任。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见附件 2),注册时间须在 2025 年 5 月 30 日之前,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记录良好,无处于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及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含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申报人在本专项本次申报中,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仅限申报 1 项。项目(课题)负责人每年投入本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5. 已有在研或同期申报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牵头申报本专项项目。

6. 项目(课题)负责人及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 2 个。

7.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本重大专项。

8.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 400 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不在限项范围内。

9. 依据《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 号)有关限项要求,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 项。

10.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含延期后的执行期)截止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及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11.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南所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含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和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具体规定参照《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 号)。

12. 参与本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阶段性实施计划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13.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14.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15. 申报项目如涉及设备购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交本单位现有同类设备存量清单,列明设备型号、数量、在用状态、采购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设备购置必要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16.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提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