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构建全球AI治理中国方案: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

发布时间:2026-05-01 08:36来源:微信阅读:4

我国政府于2025年7月26日提出了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倡议。在2026年3月24日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上发布的《亚洲经济前景及一体化进程2026年度报告》指出,得益于庞大的数字人口、丰富的应用场景、完整的产业链以及系统的政策支持,全球人工智能(AI)的发展正呈现明显的“东移”态势。当前,如何进行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已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紧迫议题。在此关键时刻,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有能力也有责任发挥引领作用。建议加快推进“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成立,以此为核心平台,制定一套能够平衡发展与安全、包容与规范、自主与协同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国方案,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

挑战一:地缘政治角力下的“信任鸿沟”与阵营分裂。人工智能已成为各国国家战略竞争力的关键领域,并深陷大国竞争的地缘政治漩涡,这是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面临的首要障碍。一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进步持有深刻的战略疑虑。尽管博鳌报告揭示了全球AI发展的“东移”趋势,但西方国家倾向于将此解读为“安全威胁”。美国主导的“芯片四方联盟”、对华高端算力出口管制以及国内立法如《人工智能问责法案》,实际上正在构建一个排斥中国的技术和规则体系。在此背景下,由中国倡议成立的国际组织,很容易被西方解读为中国试图另起炉灶、争夺全球规则主导权的战略工具,从而在政治层面遭遇阻力。另一方面,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正濒临“小圈子化”和“阵营化”的危险境地。欧盟试图通过《人工智能法案》输出其“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美国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在七国集团等平台推广其“自愿性承诺”和“红队测试”等框架。这些先行者已形成一定的制度惯性,缺乏动力纳入一个由中国主导的新机制。因此,如何打破地缘政治的僵局,弥合信任鸿沟,避免“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成为东西方对抗的新战场,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难题。

挑战二:治理理念与规则路径上的“结构性分歧”。即便各国普遍认同加强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但在“如何治理”、“由谁治理”以及“遵循何种规则”等核心问题上,存在着深刻的理念差异。这些分歧构成了组织章程和运行机制谈判中的实质性障碍。首先是“发展与安全”的优先次序之争。中国方案强调“统筹发展与安全”,主张在发展中解决安全问题,并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而欧盟及部分发达国家更倾向于“风险预防”原则,主张在技术成熟前先行设定严格的限制。这种理念上的差异,在具体条款谈判中,将演变为在技术转让、开源模型监管、高风险应用界定等关键议题上的激烈博弈。其次是“多边主义”与“诸边主义”的模式冲突。中国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一个包容所有国家的多边机制。然而,一些技术强国担心多边机制效率低下,倾向于先在小范围(如G20、经合组织)达成共识,再向外推广。如果“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采纳“一国一票”的联合国模式,技术强国可能会因担心“被数量稀释”而拒绝加入;若采取按技术贡献分配权力的模式,则会违背发展中国家追求平等参与的原则。

挑战三:发展差距引发的“参与意愿不足”。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东移”趋势,并不能掩盖“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的现实。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意愿和能力建设不足,是“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能否真正具备全球代表性的关键障碍。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关切仍然集中在技术获取、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对于成立一个高标准的国际治理组织,部分发展中国家可能存在矛盾心理:既希望通过参与提升话语权,又担心高标准规则会成为其发展人工智能的“紧箍咒”。如果“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不能有效回应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而仅仅聚焦于“风险管控”,将难以获得“全球南方”的广泛支持。其次,多数发展中国家在能力建设方面的巨大差距不容忽视。人工智能治理涉及算法审计、风险评估、合规监管等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多数发展中国家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技术人才和法律体系。即便加入“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如果没有配套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机制,这些国家也难以真正履行成员义务,最终可能导致组织沦为少数大国的“俱乐部”,背离多边主义的初衷。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采取“去对抗化”与“增量改革”的策略,通过架构设计降低地缘政治敏感性。一方面,精准定位,确立“补位而非替代”的叙事框架。在对外宣传和多边场合,应明确宣示“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定位是填补联合国框架下专门性、常设性治理机制的空白,而非挑战现有G20、经合组织等平台的权威。强调其核心功能是“执行”与“落地”,即把各方已达成的共识性伦理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标准和国际合作项目。在组织章程中,应写入“承认并尊重联合国、G20、经合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已取得的成果,并致力于与之建立正式合作关系”的条款。在组织成立初期,可邀请欧盟委员会、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机构以“观察员”或“合作伙伴”身份参与特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以降低其对抗心理。另一方面,创新成员架构,采用“利益相关方”多轨制。针对在美国、欧盟等特定技术领域(如芯片、基础模型)具有优势的实体,可允许其以“技术委员会伙伴”身份加入,不直接参与政治性较强的理事会议题,但在技术标准、风险评估等专业领域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和提案权。这既能吸纳其技术专长,又能避免因主权国家身份带来的政治羁绊。首批议题可聚焦于“人类共同挑战”。应将组织成立初期的核心工作聚焦于气候预测、防灾减灾、生物多样性保护、公共卫生(如新发传染病预警)等人类共同面临且地缘政治敏感度较低的全球性议题。在这些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合作,能有效降低各国的政治戒备,快速积累合作成果和信任。

建议二:采用“包容性框架”和“分层治理”模式,避免在单一维度上陷入非此即彼的对抗。一方面,调和“发展与安全”,构建“分级分类”的治理体系。应将人工智能应用划分为“高风险应用”(如自主武器、关键基础设施控制、通用人工智能研发)、“中风险应用”(如招聘、信贷评估)和“低风险应用”(如内容推荐、图像美化)。对“高风险应用”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红队测试”;对“中风险应用”实行“备案管理”和算法透明度要求;对“低风险应用”则实行最大程度的鼓励发展。这种“混合模式”能够同时满足发达国家对安全的关切和发展中国家对发展的需求。在技术转让、数据跨境流动、开源模型监管等争议性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达到特定治理能力水平之前,可享有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或“豁免权”。将“发展优先”的理念具体化为可操作的例外条款,而非抽象的口号,从而在谈判中争取多数支持。另一方面,设计“加权投票与协商共识”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在涉及组织预算、章程修改、接纳新成员等核心事务上,应坚持“一国一票”原则,体现主权平等。但在技术标准制定、风险评估方法、最佳实践推广等专业性事务上,可设立“技术委员会”,采用“加权投票制”——权重综合考虑成员国的技术能力(如高被引论文数、算力规模)、产业规模和应用人口,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等指标。这种“政治事务平等、专业事务加权”的双层结构,既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话语权,又能吸引技术强国深度参与。可在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的争议事项,优先寻求协商一致;在无法达成一致时,允许成员国以“建设性弃权”的方式不参与特定技术标准的适用,避免因个别国家的反对而阻碍整体进程。这借鉴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部分灵活做法。

建议三:将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者”身份转化为“受益者”身份,使其从“被动接受规则”转变为“主动共建平台”。一方面,设立“发展优先窗口”,将援助与参与挂钩。可成立“人工智能普惠基金”并明确其出资机制,在组织章程中予以规定,各成员国按照其人工智能产业规模、GDP水平及碳排放贡献等综合指标向“普惠基金”注资。基金主要用于向发展中国家无偿提供基础算力资源、开源模型库和高质量数据集,并资助发展中国家人才赴技术先进国家或区域中心进行培训。应建立一套国际认可的“人工智能治理能力认证体系”,发展中国家的官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组织提供的培训并获得认证后,其本国可获得在特定监管领域的“合规互认”或“简化准入”待遇。这将能力建设与发展中国家实际的贸易和投资利益直接挂钩,极大提升其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建立“渐进式参与”路径,降低准入门槛。对于暂时不具备全面履行成员义务能力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可设立“观察员国”身份,享有信息获取权、发言权和发展援助申请权,但暂不承担高标准的合规义务。对于其国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可允许其以“关联成员”身份加入技术委员会,逐步融入全球治理网络。同时,推行“最佳实践灯塔”项目,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由组织内的技术强国共同打造“人工智能治理与发展融合灯塔国家”项目,集中展示如何在实现技术跃升的同时建立适配的治理体系。通过标杆示范,打消发展中国家“治理束缚发展”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