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并行:解读AI伦理新规与软法指引
问题引入
2026年4月,中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领域迎来两份关键文件:工信部等十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及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出的《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文件分别从“硬法”和“软法”两个层面,勾勒出中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从原则倡导迈向制度化落实的全景图。
本文将从立法历程与背景、伦理原则对比、审查预防机制的可行性,以及对智能驾驶和人形机器人等前沿领域的影响等角度,对两份文件进行系统剖析,探讨其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规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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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历史与背景
中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宏观顶层设计到分领域精细落地的演进过程。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首次在中央层面确立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总体框架。2023年9月,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对审查主体、审查程序作出系统性规定,构建了覆盖各领域科技活动的通用伦理审查制度。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将伦理治理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然而,通用性伦理审查制度在应对人工智能这一特殊技术领域时,面临着制度适配性不足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算法黑箱、自主决策、快速迭代等特征,其伦理风险贯穿研发、部署、应用全生命周期,与生物医学等传统领域存在本质差异。具体而言,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加剧社会不公,深度合成冲击舆论生态,数据滥用侵犯公民人格尊严,高度自主决策系统模糊责任边界。实践中,伦理失控风险主要表现为既有审查制度难以有效控制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审查形式化、虚置化等问题突出。
在此背景下,2026年4月7日,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26〕75号,以下简称《办法》),十天后,即2026年4月17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从法律位阶来看,《办法》属于具有强制力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国境内可能带来伦理风险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指引》则属于推荐性技术文件,聚焦人工智能应用活动中的伦理安全要求,适用于应用开发者、服务提供者、用户等主体,也可为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等提供参考。这种“硬法+软法”的双层架构,既体现了监管的刚性与底线思维,又为行业自律和技术实践保留了灵活空间。
二、伦理原则
两份文件在伦理原则上既有深刻的制度共识,也存在功能定位上的显著差异。
两份文件均以“促进发展与规范治理相统一”为根本遵循,都强调将伦理要求贯穿人工智能技术活动的全过程。《办法》确立的审查重点包括人类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释、责任可追溯、隐私保护六个维度;《指引》则要求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活动时,应将伦理安全要求贯穿全过程,妥善处理人工智能与人、社会、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两者共享的价值内核是“科技向善”——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类福祉,而非侵蚀人类主体性。
在原则的层次与侧重上两份文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办法》的伦理原则更具宏观性和强制性。其在继承《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通用原则(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新增了“尊重知识产权”“确保可控可信”和“强化责任担当”三项原则,形成了八项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伦理准则。新增原则体现了人工智能领域特有的伦理关切:算法和模型的可控性、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边界、以及多方主体责任分担机制的构建。《指引》则更聚焦“伦理安全”这一复合概念,将伦理考量与安全要求紧密结合。从文件结构来看,《指引》将人工智能伦理安全影响、伦理安全理念与原则、伦理安全指引三个部分有机衔接。这种架构设计表明,《指引》并非在抽象层面讨论伦理原则,而是将伦理原则转化为可供产业主体直接参照的实践指南。例如,在用户权利保障方面,相关指引要求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应为用户提供拒绝和停止使用的机制,并尽可能提供非人工智能的替代选择方案。这种具体化、场景化的伦理指引,与《办法》的制度化审查形成鲜明互补。
三、审查与预防机制
《办法》最突出的制度创新在于构建了“预防、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伦理善治体系。这一体系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审查程序的科学设计和执行机制的务实安排。
审查程序层面,《办法》构建了覆盖全流程的审查机制,包括申请、受理、开展审查、专家复核、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申诉和跟踪审查七个环节。其中,程序设计的亮点在于分类审查制度:根据伦理风险程度,分别适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纳入“复核清单”的高风险活动,需经过单位初步审查后申请专家复核,且跟踪审查间隔缩短至不超过6个月。这种差异化审查策略,既确保了高风险活动的严格管控,又避免了对一般性活动的过度监管。
组织架构层面,《办法》清晰界定了三级责任主体: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承担第一责任,必须设立独立运行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服务中心提供专业化支撑;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专门设立了“服务与促进”章节,推动建立多层次的伦理标准体系,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伦理审查支持力度,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治理理念。
《指引》在预防机制方面提供了有益补充。其通过标准化手段,为人工智能应用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提供可操作的行为规范,降低伦理安全风险从源头产生的可能性。这种标准化路径的可实施性相对较强,因为其不依赖复杂的组织架构,而是通过技术规范和最佳实践实现“软治理”。但《指引》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其实际效果取决于行业主体的自觉采纳程度。
两份文件在机制设计上形成了“制度审查”与“标准预防”的互补格局。《办法》提供了刚性的制度约束,《指引》提供了柔性的技术遵循。两者的协同实施效果,将取决于后续配套标准的出台速度、审查主体的能力建设以及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
四、结合前沿领域
两份文件的制度效应,将在智能驾驶和人形机器人等人工智能前沿应用领域得到集中检验。这些领域正处于从技术验证迈向规模化应用的关键阶段,伦理风险与法律挑战尤为突出。
从制度效果来看,《办法》和《指引》将推动智能驾驶行业建立系统性的伦理风险管控体系,促进合规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这种转变有助于弥合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之间的“时间差”,为智能驾驶产业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具身智能的伦理风险呈现出跨域性特征:其风险贯穿信息域(数据与算法)、物理域(传感器与执行器)和社会域(法律与道德准则)。人形机器人在物理世界中具备不可逆的行动能力,一旦发生伦理失控,后果远较纯软件系统严重。例如,工业机器人伤人、人形机器人在家庭环境中侵犯隐私、社交机器人对使用者产生不良影响等,都对现有法律框架和伦理规范构成严峻挑战。
综合来看,两份文件对前沿领域的影响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通过事前审查机制预防伦理风险的产生,二是通过标准化指引规范技术应用行为。这种“预防+规范”的双重机制,有望为智能驾驶和人形机器人等人工智能前沿产业营造一个既鼓励创新又确保安全的制度环境。
结语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与《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的先后出台,标志着中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完成了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关键跃迁。两份文件分别从制度审查和技术指引两个维度,共同构建了“硬法为骨、软法为肉”的治理架构。
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双轨制”设计体现了中国科技立法的一个重要方法论特征:在技术快速迭代的领域,不宜过早将所有伦理要求上升为强制性法律规范,而是采取“强制制度+推荐标准”的梯度策略,在守住伦理底线的同时为技术创新保留空间。这种策略既回应了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共同关切,又立足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体现了治理智慧与制度自信。
当然,两份文件的实施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办法》的落地面临审查能力建设、标准细化和部门协调等现实挑战;《指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最终文本的完善程度将直接影响其实践指导价值。未来,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速,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将从宏观原则走向场景化治理,从制度框架走向精细化实施。在这一进程中,法律人应当保持对技术发展的敏锐观察,以制度创新回应技术变革,推动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介绍INTRODUCE
陈浩强 专职律师
公司法事业部副部长
重庆大学法学学士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跨境投融资以及民商事业务,在法律尽职调查、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商事法律文书起草、内外资企业审批事项、股东间纠纷案件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经验。有较为丰富的海外工作和实践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