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AI重大专项首批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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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依据阶段性实施规划,现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单位遵照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须依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位整体申报。申报项目须涵盖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兼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项目下设课题原则上不超过5个,参与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10家,具体以指南为准。
2.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积极吸纳青年科研人员与女性科研人员参与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协同攻关。鼓励有能力的青年与女性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
3.项目申报评审流程如下: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简称“国科管系统”)填报并提交申报书。自指南发布至申报截止日不少于30天。
牵头单位须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在协议上签字,并注明签署时间。牵头单位、课题单位、所有参与方及项目(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严格履约。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严审申报材料,杜绝虚报、造假。
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受理申报后,开展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项目负责人须进行现场汇报,专家评议后择优立项。立项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评估,依据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推荐单位范围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形成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且评估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科技部、财政部联合试点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联盟;
5.港澳科研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程序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资格条件
1.项目牵头及参与单位须为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或内地与港澳科技合作委员会确认的港澳单位(附件2),注册时间须在2025年5月30日前,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与规范管理体系。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
申报单位及团队成员信用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或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出生日期为1966年1月1日之后,每年投入项目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与实际主持者。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含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者)不得申报。
4.申报人本次专项中作为负责人仅限申报1项,且每年投入本项目时间不少于6个月。
5.已有在研或同期申报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专项。
6.项目(课题)负责人及骨干申报项目(课题)总数,与在研的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合计不得超过2项。
7.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现有项目;退出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本重大专项申报。
8.中央财政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不计入限项范围。
9.依据《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重大专项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负责人与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与骨干)、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负责人及高级职称主要参与者)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与在研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10.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含延期)截至2026年5月31日及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计入限项。
11.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南所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及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具体以《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为准。
12.参与本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阶段性计划或本年度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13.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及港澳台科学家可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人员须提供内地聘用单位全职聘用证明;非全职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共同提供聘用证明,并作为申报材料提交。
14.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申报单位或负责人。
15.如涉及设备购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交现有同类设备清单,列明型号、数量、使用状态、采购时间等信息,并加盖公章,作为购置必要性审核依据。
16.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预算时,提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