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香港对皇岗口岸港方区域行使管辖权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会议指出,为深化内地与香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两地人员往来和经贸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助力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广东省深圳市皇岗口岸设立港方口岸区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区域涵盖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连接口岸的落马洲大桥深圳段桥面、可通过桥面通行的大桥箱梁内部及连接道路路面。上述区域的启用时间及具体坐标与面积,由国务院予以确定。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上述区域的用途不得变更。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形式获得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相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