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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表彰评选活动有了新规范

发布时间:2026-07-16 18:31阅读:2

北京7月16日电(记者朱高祥)7月16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发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评比表彰项目的范围、实施标准及违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届时废止。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在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以外的5类活动,禁止采用表彰、评选评奖等形式进行,不得通过发文、授牌等方式进行认定命名。这5类活动具体为:业务范围内的展示交流、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及其他认定评定;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竞技类活动;改革试点、试验、先行工作等。

办法强调,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针对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层级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亚洲""全球"等具有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表彰活动,即便未冠以此类专业术语但实质上具有相同含义的活动也在禁止之列;不得借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之机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等7类活动。

在评比表彰项目的组织实施环节,办法提出,社会组织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此类活动,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为评选对象;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等9项禁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