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首部地方AI产业规章,2026年9月起施行
近日,成都正式颁布《成都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办法》(简称《办法》),定于2026年9月1日实施,这是全国首个针对人工智能的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旨在推动成都市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其在经济、生活及城市治理等多领域的深度融合,构建智能经济与社会新形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及治理的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智能,指利用数字计算机或受其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利用知识获取最优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系统。
本办法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涵盖与AI相关的软硬件研发生产、系统集成,以及AI技术在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上下游产业。
第四条本市AI产业发展应遵循以人为本、科技引领、应用驱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对AI产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区(市)县政府应落实本区域产业发展任务,配合全市部署。
第六条经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及推动AI产业发展。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AI产业重大项目。
科技部门负责推动AI前沿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突破。
网信、金融、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城管、交通、农业、商务、文广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AI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制定规范,参与应用场景推广和生态建设,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第八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参与AI国标、行标、地标及团标的制定。
第九条鼓励上述主体在AI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十条成都将推动AI领域科普,加强伦理安全引导,支持AI在经济、生活、治理等领域的安全应用,促进技术普惠与成果共享,提升智能经济与社会水平。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应推动高校、院所、企业等攻克AI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支持承担重大创新项目,促进科创与产业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应推动AI科研平台建设,支持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开源社区等载体发展。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设立AI领域新型研发机构,聚焦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成都建立AI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培育交易市场,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合作、挂职或兼职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鼓励设立AI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代理、评估、培训、孵化等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产学研合作,通过组建研发平台、联盟、联合体推进研发与转化。
鼓励上述主体面向社会开放AI大型科研设备,促进资源共享。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五条成都推动AI产业建圈强链,通过政策、体系、集群发展,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构建产业生态。
第十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应结合前沿趋势和区域优势,促进基础软硬件、智能终端、具身智能、智能体等领域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成都推动AI园区建设,加强项目引进,提升园区智能化水平,提供投融资、协同、知产保护等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建设AI孵化器、加速器,引进国内外优质企业设立总部、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促进产业集聚。
鼓励AI企业、联盟、组织搭建交流平台,举办生态大会、学术会议、展览等活动,推动供需对接与协同。
第十九条成都推动AI在经济、生活、治理领域融合应用,支持产品和服务推广。
建立AI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引导主体参与场景培育、实施和推广。
第二十条成都推动AI与制造业融合,支持技改,推动工业要素联动和供应链协同,深化与工业互联网融合,提升制造智能化水平。
推动AI与服务业融合,加强智能消费基建,拓展新场景,培育智能产品生态。
推动AI与农业融合,支持智慧农业,发展智能装备,加强在管理、风险防范的应用,提升农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推动AI与教育融合,支持AI融入全要素全过程,促进在德智体美劳教育中的应用,提升教育质量。
推动AI与医疗融合,探索疾病预防、诊疗及管理智能化,促进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保应用,提升服务能力。
推动AI与养老融合,支持智能化、适老化产品应用,拓展智慧养老场景,提升老人生活品质。
第二十二条推动AI在社区治理、公共安全、交通、应急应用,深化与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救援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应急能力。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区两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加强算力、算法、数据核心要素供给及人才、资金、网络、能源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发改、经信部门应加强算力规划,推动成渝枢纽节点和天府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提升算力供给,保障需求。
鼓励参与算力基建,开展资源交易,推动高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科技、经信部门应推动算法创新,支持开源平台和社区,探索交易流通,促进合规应用,培育技术生态。
鼓励设立算法检测评估机构,提供测试、分析、优化服务,提升算法质量。
第二十六条数据部门应推动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服务算法设计、模型训练、验证、应用。
鼓励发展数据标注、合成技术,提高处理水平,推动高质量数据集建设。
第二十七条成都加强AI复合人才培养,鼓励高校设AI及交叉学科,支持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推动通识和应用教育,满足人才需求。
完善人才评价标准,突出贡献导向,健全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成都统筹专项资金,支持AI科创、转化、应用等项目。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发展长期、耐心、战略资本,支持核心领域。
鼓励银行、保险开发适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AI电力保障,优化调度,布局设施,促进电力与算力协同。
推动通信网络基建,加快新技术运用,提升互联能力,满足数据存储、计算、传输需求。
第三十条加强AI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与协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推动成果知识产权化,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章 产业治理
第三十一条成都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监督的治理机制,加强模型算法、数据、设施、系统安全建设,推动应用合规、透明、可信。
第三十二条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对AI新业态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政策模式,激发活力。
根据风险等级、场景、影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建立AI风险预警与评估机制,分析技术、伦理、社会风险,动态调整策略和政策,确保安全可控。
第三十四条从事AI活动的主体应履行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化解伦理风险。
涉及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从事AI科创、产业、治理活动应遵守法律,尊重公德和伦理,在合理范围内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