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的创新价值与国际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该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冠以"法典"之名的立法文本,同时也是全球范围内首部以"生态环境"为名的成文法典。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颁布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入崭新阶段,更折射出中华民族对现代法治文明的独特贡献。该法典凭借系统整合三大环境领域的立法智慧,回应了全球环境治理碎片化的现实困境;借助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法治表达,超越了西方哲学传统中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思维定式;通过"适度法典化"的编纂范式,开辟了一条务实可行的立法新路。生态环境法典的问世,昭示着中国从全球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向引领者的深刻转型,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贡献了可供参考的立法样本。
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探索
审视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演进轨迹,可以清晰辨认出一条从借鉴学习到自主创新的发展脉络。回顾既往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建构,主要是以西方国家既有经验为参照。而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深深植根于本土实践、直面中国国情问题,构成了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探索。
这一自主性根植于我国独有的双重社会转型与双重环境压力。西方国家历经数百年的渐进演进,环境问题呈阶段性依次浮现,其环境立法主要聚焦于末端治理环节。而我国正在同步经历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从现代工业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的跃升。这两重转型在时间维度上高度叠加、在空间维度上彼此交织,既要妥善应对传统工业化、快速城镇化所引发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挑战,又要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低碳转型压力。这种双重环境压力是前人从未遭遇过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不能重蹈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旧辙,必须走出一条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崭新道路。这种特定国情背景,决定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无法简单移植西方既有模式,必须扎根于本土实际。
这种自主性更深层次地反映在理论根基的原创性上。生态环境法典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指引,同时广纳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智慧精髓。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理念转化为具备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这种自主性同时体现在实践来源的本土属性上。河湖长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等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探索,均被有机吸纳进生态环境法典。这些源自中国大地的制度创新,构筑起生态环境法典最为稳固的实践根基。
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正经历一场深刻变革。如果说既往的环境法学研究主要停留在"照着讲"的层面,那么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则是一场深深扎根中国实践、切实回应中国问题的自主创新实践,彰显了"接着讲"与"自己讲"的前进方向。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完成了从分散性立法到系统性立法的根本性跨越。当前,中国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整体水平已跻身世界前列。
确立系统性破解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立法样板
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三大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一体化整合,是生态环境法典在立法技术层面对全球作出的重要贡献。这三大领域恰好精准回应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21年发布的《与自然和平相处》中所揭示的地球面临的三大危机,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污染。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大多采取分散式、单行法为主的模式,这种碎片化的立法格局难以有效应对环境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的现实挑战。
生态环境法典借助"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篇章体系,将这三大领域统一纳入同一部法典之中加以统筹规划。这种整合超越了传统环境法以"媒介"(大气、水、土壤)为划分依据的条块分割格局,确立了以"问题—目标—手段"为主线的系统性思维范式。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这一整合模式的核心亮点。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典大多聚焦于末端治理,本质上属于治标层面的努力。而生态环境法典将发展模式与消费模式的绿色转型纳入其中,是从治本的高度回应发展与保护如何统一这一全球性难题。它通过建立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绿色转型等举措,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生态环境法典还专门设置"应对气候变化"一章,明确了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这种"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的法典架构,为全球贡献了一种系统性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立法样板。
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一设计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价值——它提供了一条"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可行路径,有效破解了长期困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两难悖论"。
彰显以"生态环境"命名的哲学意蕴
在国际环境治理的话语体系中,通用表述为"环境保护"。以"生态环境"为法典命名,昭示着立法范式从工业文明时代迈入生态文明时代。生态环境法典深刻蕴含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将人与自然视作有机统一的整体,而非主客二分的对立关系,实现了从单要素治理向系统治理的跃升。这种哲学意蕴超越了西方传统环境法中"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
从法律概念体系审视,法典以"生态环境"为基础概念,衍生出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核心法律概念,形成了表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观、"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辩证观的中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这为深陷"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论争的西方环境法理论,提供了一种具有第三种可能性的哲学路径。
开辟"适度法典化"的路径探索
生态环境法典的另一重要贡献,在于它为"领域法法典化"提供了一次富有价值的探索,并通过"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一种务实可行的立法路径。
"领域法法典化",是以特定社会问题领域为对象,将其内部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形成逻辑自洽、体系完整的法典。与以法律关系抽象类型为逻辑起点的传统部门法法典不同,领域法法典以社会问题领域为边界,更加注重回应特定领域的整体治理需求。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启动前,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已达30余部。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一体化的篇章结构,实现了从分散性立法到系统性立法的根本跨越。
在这一进程中,"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模式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于"适度"二字——既不盲目追求法典的绝对完整,也不僵化固守单行法模式。它采取了分类处理的灵活策略。首先,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后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随之废止。其次,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以及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继续保留。"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由此得以形成。第三,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体现法典的时代性与前瞻性。第四,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将分散在30多部单行法中的共通性制度予以提炼和统一,显著提升了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从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视角审视,生态环境法典走出了一条"适度法典化"的崭新道路——不片面追求法典的绝对完整,而是在"统"与"分"之间探寻精妙平衡。这种务实灵活的编纂哲学,为世界各国特别是正着手谋划环境立法的国家,贡献了一份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参照。
生态环境法典的国际影响力前瞻
法典的表决通过仅仅是"立良法"的起步阶段,更为关键的是"谋善治"。生态环境法典的国际影响力,不仅取决于文本本身的制度设计水准,更取决于其实施成效。
生态环境法典在国际层面已展现出重要价值。绿色低碳发展编专门设置"国际合作"一节,规定了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内容。生态环境法典以法典化的方式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中国正以法治方式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并愿与世界各国携手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
生态环境法典在施行进程中面临一系列涉外法治命题。一是激活域外适用条款,需要妥善处理国内法域外适用与国际法规则之间的衔接。二是协同国际公约履约,在实施层面面临规范协同的挑战。三是衔接绿色贸易规则,需要协调好碳足迹管理的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四是加强跨国执法协作,需要建立健全跨国执法协作机制。
从更为长远的视角观察,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进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本身,就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与法治发展、理论创新相互促进的产物,必将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国际化传播。(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