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典型案例——严打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日公布了2025年度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典型案例。其中,“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诉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及名誉权纠纷案”明确传递了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嘴”通过造谣炒作牟取利益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导向。该案清晰界定了正当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行为之间的法律界限,对增强企业家发展信心、净化网络空间环境、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据了解,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坚持“不满意可退货”、“以真品换真心”的经营宗旨,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于某某是胖某公司的创始人兼法定代表人。
自2025年3月开始,柴某某利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账号“柴某怼”,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上持续发布针对胖某公司盈利模式、产品质量、企业声誉以及于某某个人名誉的视频内容,对胖某公司及于某某进行恶意污蔑和诋毁。其目的在于借此吸引流量、引导销售,为其关联企业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营造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优势。
面对上述行为,胖某公司及于某某认为其构成了商业诋毁,并同时侵害了自身名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删除侵权视频、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并在其视频账号发布道歉内容,同时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柴某某实施了编造并传播虚假及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了公众对胖某公司的不当质疑,损害了该公司多年来建立的公众信任,导致部分商品遭遇退货,并对其他业态的商品销售产生了间接的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柴某某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言辞,发布针对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对于某某实施了侮辱和诽谤,客观上导致公众对于某某的品德和声望产生负面评价,使其社会评价降低,该行为构成了对于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那么,出借账号的个人以及从侵权行为中获益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温某某在出借其社交媒体账号后,既未履行监督义务核查账号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更没有制止侵权行为。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为了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存在过错。上述行为与柴某某的被诉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其视频账号公布,赔偿胖某公司及于某某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记者 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