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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遭证监会重罚,股民维权进入关键期

发布时间:2026-07-12 22:18阅读:2

2026 年 7 月 8 日,易联众(300096)发布公告,确认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指出,至此,易联众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完全确凿,受损投资者仍可发起索赔,但诉讼时效已迫在眉睫,需格外留意,案情较为特殊。

由许峰律师代理的易联众投资者索赔案件已多次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目前正等待法院的后续安排,同时也在持续推进新案件的立案工作,并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经查实,易联众及张曦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曦当时担任易联众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8 年 10 月,张曦擅自以易联众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京某置业)向张某云的 5.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金额占易联众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1.61%,构成违规为关联方担保。2020 年 5 月和 6 月,张曦再次擅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确认对前述债务余额 5.42 亿元、5.55 亿元(已扣除抵销部分)提供担保,分别占易联众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2.02% 和 63.52%。2024 年 8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在易联众 2018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的期末余额依次为 5.43 亿元、5.90 亿元、5.35 亿元、4.94 亿元、5.64 亿元、5.99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5.15%、67.46%、58.94%、63.85%、142.66%、179.65%。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易联众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短缺,擅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诺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诺某投资)借款 6000 万元,相关款项全部由诺某投资直接转入京某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0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 4 月,张曦归还了 3000 万元借款。2023 年 5 月,张曦归还了剩余借款。

上述借款在易联众 2018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0.37 亿元、0.44 亿元、0.5 亿元、0.55 亿元、0.59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39%、5.01%、5.51%、7.06%、14.94%。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易联众应及时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专注于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表示,在 2018 年 6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期间买入易联众股票,并在 2023 年 11 月 29 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仍可提起索赔诉讼。

(本文由许峰律师提供,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 2008 年起执业,业务范围涵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的索赔代理。十余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获得胜诉或调解赔偿,同期仍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案件已有胜诉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若未获赔偿,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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