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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遭罚250万 股民受损有望索赔

发布时间:2026-07-14 20:56阅读:2

2026年7月11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基于处罚决定,倍轻松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有权索赔。

深圳证监局查明,倍轻松及实控人马学军存在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期间,马学军作为关联自然人,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转出资金、组织员工申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8,593.29万元、6,060万元、2,533.29万元,其中占用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2%。上述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发临时公告。公司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5,400万元、5,400万元、0万元,遗漏了发生额3,193.29万元、余额2,533.29万元未披露,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8.63%、6.85%。

2、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示倍轻松向健康科技转账用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9月12日、2025年1月6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3,024.75万元、3,010.50万元、3,022.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7%、7.43%、7.46%,质押担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上述担保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均未进行临时公告。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倍轻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期间买入倍轻松股票,并在2025年12月25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4年7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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