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监管机构发布对冲基金最新监管框架
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推出投资基金修订指引,其中纳入了一套针对对冲基金的全新增监管要求。
对冲基金对单一发行人流通股的投资比例上限,将依据该发行人流通股占比进行差异化设定,具体标准如下:
单只对冲基金持有单一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以下流通股比例:
- 发行人流通股占比低于25%:不得超过该发行人流通股的8%
- 发行人流通股占比25%‑50%:不得超过该发行人流通股的6%
- 发行人流通股占比50%‑75%:不得超过该发行人流通股的4%
- 发行人流通股占比高于75%:不得超过该发行人流通股的2%
由同一管理人管理、同一发起人设立的若干只基金,其合计投资上限分别上调至16%、12%、8%、4%。
若对冲基金占基金发起人月均管理资产规模的50%以上,发起人须向监管机构申请将现金资本金增加10%。
一家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对冲基金(含私募基金)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在职投资组合经理人数。
对冲基金组合中,单只占基金资产5%以上的资本市场工具,合计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组合的20%。
对冲基金投向由管理人、管理人高管或股东所控制主体发行的资本市场工具,投资占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组合的20%。
8月29日已超出投资上限的现有持仓可予以保留,但不得继续追加,超额头寸须按以下时间节点逐步压降:
- 10月31日前,至少削减三分之一
- 11月30日前,至少削减三分之二
- 12月31日前,全部满足投资限额要求。
责任编辑:刘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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