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报道遭遇520万索赔:警惕借诉讼压制舆论监督
炒股可关注金麒麟分析师研报,内容权威、专业、及时且全面,帮助您发掘潜在主题投资机会!
来源:京兆府前殿
前言:
当正观新闻“依据判决书进行报道”反而被认定侵权并赔偿3万元;当常州一家药企因药品生产举报报道提起高达520万元的索赔,并以“商业机密”为由阻止案件公开审理——两起看似彼此独立的案件,正暴露出舆论监督与司法诉讼之间激烈博弈的深层裂口。
一旦司法被异化为压制监督的手段,公众知情权就可能沦为空话,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也将遭到明显侵蚀。
2025年10月,某官媒刊发文章,披露常州市某药企被举报以无资质化工厂生产的L-肉碱更换包装,冒充原料药用于生产左卡尼汀注射液。
据媒体报道,其关键证据包括举报人、原企业法人虞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与指控,以及多名一线工人签字按印的书面证明,证实了2001年至2009年的原料来源情况。
此外,还有2023年初江苏省药监局的信访答复,曾认定该行为应按假药处理。
然而,在被曝光药企要求媒体删稿未果后,其随即向所在地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索赔金额竟然高达520万元。
3月24日上午,该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天有多家媒体及群众到场旁听。
但就在开庭前约15分钟,作为原告的涉事药企突然以案件涉及“商业机密”为由,向法庭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
法官随后批准了该申请,原本计划公开审理的名誉权案件,直接变成了“闭门审理”。
尽管现场多名媒体记者和群众对此提出质疑,法庭仍然将所有旁听人员清退出场。
一位在场记者表示,既然企业起诉媒体的“舆论监督”报道侵犯名誉权,就应当让外界明确知道到底哪些内容失实、存在哪些过错。
在沟通无果后,多家媒体记者向江苏省12368进行了投诉,但截至目前仍未得到任何处理结果。
一位前往旁听的人士看到这一情形后直言,一家外地媒体曝光当地企业,而当地法院又以这种方式“保护性”开庭,媒体败诉的可能性恐怕很高。
事实上,近期媒体因公开报道而“离奇”败诉的案例并不止这一件。
2021年,安徽宿州发生一起命案,前岳父宗某全持刀杀害前女婿王龙,后被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正观新闻依据一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客观报道,正文中明确标注了“一审”节点,并不存在捏造或贬损内容。
然而,宗某全及其女儿却在报道发布三年九个月后提起诉讼,认为报道未标明“未生效”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解。
2025年12月9日,这篇并无明显过错的报道却被宿州埇桥区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媒体置顶道歉30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合计3万元。
目前,该案已经提起上诉,二审也已开庭,但至今尚未宣判。
此前,“正观新闻”败诉一案曝光后,引发媒体界和社会层面的广泛关注。正观新闻案让媒体意识到,即便依据司法文书进行客观报道,也仍可能因为所谓“程序瑕疵”而被认定侵权;
而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则进一步警示,凡是涉及企业利益的监督性报道,都可能同时遭遇高额索赔和程序封闭的双重压力。
如果“报道就要担责、监督就被视为侵权”逐渐成为常态,媒体势必不敢再触碰药品安全、司法公正等核心公共议题,最终使社会监督机制陷入瘫痪。
那么,当司法诉讼被用来压制舆论监督,会带来哪些严重危害?
危害一:扭曲司法功能,削弱司法公信力
司法的根本职责在于定分止争、维护公正,而不是沦为企业打压监督的工具。
在正观新闻案中,法院认定基于一审文书的报道构成侵权,却未明确指出报道中究竟有哪些具体内容“失实”,本质上是以司法逻辑否定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进而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
在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中,药企借“商业机密”之名阻断公开审理,本质上是在利用诉讼程序遮蔽事实真相,使司法沦为逃避监督的“遮羞布”。
当司法不再为监督提供支撑,反而成为压制监督的工具,司法公信力必然遭受重创,法治社会的基础也将因此动摇。
危害二:压缩舆论监督空间,侵害公众知情权
舆论监督本是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而借司法诉讼进行打压,正在破坏这一系统。
正观新闻案的判决,会使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产生更强的自我审查,不敢如实呈现一审认定的事实。
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则可能令其他媒体对药品安全、企业合规等公共议题心生顾虑、裹足不前。
一旦媒体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公众对药品质量、司法公正等事项的知情权就会被压缩,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更加肆无忌惮,社会治理由此陷入“信息黑箱”。
(三)危害三:损害社会公平,打破公共利益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本应相互配合,共同守护公共利益,但当下这种诉讼打压,正在把二者推向对立面。
正观新闻案所损害的,是公众对司法公开的知情权;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所损害的,则是公众对药品安全的健康权益。
当企业通过诉讼手段掩盖生产问题,当司法机关对监督报道作出过度限制,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所有公众的共同利益。
长此以往,社会很可能形成“权钱压制民意”的畸形格局,公平正义也将沦为少数人享有的特权。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虽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但在尽到核实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正观新闻案中,报道依据司法文书,核心事实真实,理应认定不构成侵权;
而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涉及药品安全这一重大公共利益,媒体也已履行合理核实义务(依据举报材料、工人证明、药监部门相关认定,并向多个部门及涉事企业进行了求证采访),更不应被认定侵权。
实际上,近年来,以打压舆论监督为目的的高额索赔、超诉讼时效起诉以及程序滥用等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例如在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中,520万元的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应当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而对于以“商业机密”为理由阻止涉及公共利益案件公开审理的做法,也应严格审查所谓“机密”是否真实存在,防止程序被随意滥用。
舆论监督从来不是洪水猛兽,而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观新闻案和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不应、也绝不能演变为行业常态。
责任编辑:宋雅芳
新浪财经声明:该消息转载自合作媒体,新浪财经刊登此文旨在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郑重声明:1.依据《证券法》规定,严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布的全部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独立判断,自主决定证券投资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