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美国扰乱全球产供链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7号 发布对美国扰乱全球产供链相关做法和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正常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依法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壁垒情况自行开展调查。
商务部掌握的初步证据和信息表明,美国在贸易相关领域采取了大量严重扰乱全球产供链的做法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行限制或禁止、限制或禁止高新技术产品向中国出口,以及限制或禁止关键领域的双向投资等。上述做法和措施可能对中国企业的贸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其中部分措施还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美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协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3月27日起,对美国相关做法和措施正式发起贸易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措施
本案被调查的措施为:美国在贸易相关领域实施的扰乱全球产供链的做法和措施。
二、调查程序
按照《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商务部可通过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有关情况并开展调查。
三、调查期限
本案应自立案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形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前往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询、阅览、抄录并复制本案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如对立案相关问题提出评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期间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材料时,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并按照商务部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电子版与书面版内容应保持一致,格式也应统一。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交的资料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可向商务部申请按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经商务部同意后,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交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包含充分且有意义的信息,以便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信息形成合理理解。无法提供非保密概要的,应当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注明保密需求,商务部将视其为公开信息。
七、商务部联系地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15565198070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