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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自律新规实施:先行赔付打通声誉修复路径

发布时间:2026-03-30 11:07来源:新浪新闻阅读:6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多项新规重构证券行业自律体系。

3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正式公布修订版《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即日起生效。这是该制度自2022年实施、运行近四年后首次全面调整,标志着中证协响应监管要求、结合行业实践,持续优化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管理机制的关键进展。

据悉,《办法》修订源于监管导向与市场实践的双重驱动。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已提出构建市场化自律、道德、诚信、声誉约束体系,2022年原版《办法》为此搭建了制度框架,逐步形成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中心,涵盖信息采集、管理、查询、修复全流程的自律管理体系。

本次修订充分吸纳各方建议,聚焦条款精准化、流程集约化、监管精细化,在维持原有六章结构和核心逻辑基础上,实现多项规则创新突破。

新版《办法》最具突破性的变化,是建立先行赔付与执业声誉管理联动机制,为券商主动履行投资者保护义务提供“声誉修复”新途径。

该机制规定,当发行人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时,相关证券公司若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外主动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或消除损害后果,可向中证协申请免除相关处罚信息录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此举与监管层强化投资者保护的政策方向高度一致。近年监管多次强调先行赔付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新《证券法》已确立该制度,康美药业等典型案件中,券商先行赔付已成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重要市场化手段。

《办法》发布当日,证监会首席律师程合红在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上表示将扩大先行赔付制度应用范围。业内认为,该机制将消除券商参与先行赔付的声誉顾虑,既提升赔付主动性,又加快赔偿效率,切实提振中小投资者市场信心。

监管层面,新版《办法》细化违法失信认定标准,明确将贿赂干扰监管执法行为纳入失信范围。

相较2022版“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的概括表述,新版规定:以贿赂等不当方式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工作,无论是否受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只要被处罚处分或经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相关信息均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此举落实证监会“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强化券商对监管执法的敬畏意识,巩固行业廉洁执业底线。

诚信信息采集机制优化是另一重点。为适配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保密要求,新版《办法》将原从证监会诚信档案获取的信息统一调整为会员自主报送,保留监管与自律组织信息交流条款。

修订后信息来源由2022版五类精简为四类,明确会员报送主体责任,要求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并统一时限为“收到、知悉相关决定或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中证协复核后入库,减少实践中的理解差异。

针对报送违规,新版《办法》建立三级惩戒机制:未按时报送的给予口头提示;未整改的转为书面提示并要求说明;持续违规的视情节采取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相比原版笼统规定,梯度管理更精准压实机构管理责任。

执业声誉信息效力与查询规则亦有规范。行业主体基本信息长期有效;证监会行政处罚等信息效力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一致;协会自律措施等信息效力统一为3年,超期后停止公开查询(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查询环节实施严格权限管控:会员可查本机构及人员信息,从业人员可查本人信息;查询他方信息需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书面同意及保密承诺,用途限于证券市场活动。查询记录保存10年,违规使用信息将受自律惩戒,涉嫌违法的移送监管部门。

新版《办法》还细化诚信信息分类,明确分为表彰奖励与违法失信两类。表彰信息含省部级以上单位及全国性行业组织奖励;违法失信信息涵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犯罪记录、贿赂干扰监管等情形,实现对券商执业行为全覆盖。

责任编辑: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