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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发展将实施ST风险警示

发布时间:2026-04-11 01:15来源:新浪新闻阅读:4

【导读】海泰发展(3.510, 0.05, 1.45%)(维权)因连续两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中国基金报记者 闻言

4月10日晚间,海泰发展公告表示,依据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载内容,公司股票将自4月14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调整为ST海泰,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因此,海泰发展股票将于4月13日开市起停牌1天。截至4月10日收盘,海泰发展报3.51元/股,公司总市值为22.68亿元。

连续两年年报出现虚假记载

4月10日,海泰发展收到天津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出,经调查,海泰发展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出现虚假记载。

具体而言,2021年至2022年期间,海泰发展以中间商身份参与了由下游企业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相关业务合同、单据及资金是否形成完整闭环,相关商品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因此不应确认对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中的虚假记载,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利润总额等项目。

其一,海泰发展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52亿元、2.26亿元,占当期已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66%、45.88%。

其二,海泰发展2021年、2022年营业成本分别虚增2.49亿元、2.24亿元,占当期已披露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1.22%、57.59%。

其三,海泰发展2021年、2022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7.18万元、198.60万元,占当期已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7.77%、12.10%。

天津证监局认为,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

时任海泰发展董事长董建新等6人,因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以董建新为例,其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担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了部分棉花贸易业务,并签署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同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已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条件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天津证监局拟决定责令海泰发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同时,天津证监局还拟决定对董建新等6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70万元、120万元、70万元、70万元、50万元、50万元罚款。

海泰发展在公告中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事项,公司虽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但已触及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明确规定,依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载事项,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达到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