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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理赔破题:乘客责任保险应赔

发布时间:2026-05-07 16:28来源:新浪新闻阅读:7

“开门杀”出了事故,究竟谁来担责?赔偿怎么算?最高法给出了清晰界定。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30日起施行。

换句话说,只谈司机一方还不够。“开门杀”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能只按司机应负责任去赔,还应将因乘客原因引发的第三方损失纳入赔付范围。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有助于减少案件反复与拖延,降低维权成本,也能让纠纷尽早在源头得到处理。同时,裁判思路也会进一步提醒司机与乘客:即便保险先行赔付,若仍有不足部分,也应依法由司机与乘客继续承担。

“保险并非没有上限的兜底,仍要结合具体情形:司机和乘客在相应责任范围内依法补足,这会倒逼驾乘人员更谨慎,从而从源头减少‘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张建律师说。

乘客“开门杀”导致事故,保险公司同样要赔

什么是“开门杀”?它是城市道路中较为常见、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类交通事故,通常指驾驶人或乘客在未充分观察的情况下突然打开车门,致使行人或其他车辆来不及避让,从而发生碰撞并引发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开门杀”往往还可能诱发二次事故。

今年4月,山西大同发生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致命事件:一名男性惯性倒地后,随后被过往车辆辗轧,不幸死亡;车上另一人也出现较为严重伤情。

对驾驶人而言,“开门杀”往往属于意外横祸,轻则受伤,重则可能丢失性命,同时还要面对财产损失。若乘客无力承担赔偿,则可能直接拖垮一个家庭。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必须兜底?

5月6日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在该案中,乘车人杜某某打开车门下车时,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某与乘车人杜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潘某某不负责任。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某、杜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抗辩称,商业三者险只应就驾驶人承担的责任(即50%)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作了分别认定,但从受害人潘某某的角度看,驾驶人与乘车人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的组成部分,整体责任由该机动车一方承担。因此,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某保险公司应对潘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赔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结合潘某某提交的损失证据,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则由杜某某与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

乘客不在车险保障范围的争议由来已久:司法解释明确保险责任

长期以来,围绕“开门杀”事故中的保险赔付,争议主要集中在:若乘客因“开门杀”造成第三者受损,而该乘客又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仍应承担赔偿?本次典型案例与最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回应。

上海恒复律师事务所保险法黄丹律师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过往“开门杀”案件中,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逻辑包括:乘客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开门行为属于个人侵权,与被保险人无关;以及主张乘客开门下车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因此相应损失不在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等。

泽良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海云律师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车主或车主允许的驾驶员。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车险被保险人并不包括乘客,因而拒赔。但这种拒赔思路不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也难以保障第三方合法权益,因为乘客作为具体自然人未必具备足额赔付能力。

为进一步厘清保险责任,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所说“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具体范围。其中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以及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司法规定落地后,会带来哪些现实变化?陈海云律师认为,此次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在“开门杀”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只承担驾驶员责任,还要覆盖乘客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能够更及时地获得救治;与此同时,驾驶员也应提醒乘客谨慎操作,避免“开门杀”再次发生,毕竟出险同样会影响车险次年保费。

“这项司法解释也让公众更清楚:一旦不幸成为‘开门杀’的受害者,就可以要求驾驶员和乘客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陈海云律师说。

黄丹归纳出两条关键规则:第一,将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统一纳入“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不再按主体身份割裂保险赔付的边界;第二,明确开关车门的行为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组成部分。

“这些规则一方面为受害第三方直接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全额赔付提供了清晰法律依据,显著简化了索赔路径,避免受害人因驾驶人与乘客责任划分不一、各方互相推诿而增加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借助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害人的赔偿更有保障,也能有效降低因侵权人个人赔偿能力不足引发的‘执行不能’风险。”黄丹律师进一步表示。

从地方裁判到统一解释

乘客“开门杀”保险赔付不再“扯皮”

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最高法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并非第一次调整相关车险理赔规则。早在此前,多地法院审理“开门杀”纠纷时,已在不同案件中支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0月,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开门杀”相关情形。

在该典型案例中,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但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未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审理法院认为,从受害人角度看,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某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成员,陈某的责任同样应归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围。因而,保险公司关于其仅承担驾驶人责任、乘客责任不应纳入保险承担范围的抗辩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高邮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靠边临时停车,徐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居某受伤。双方行为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余元。

张建律师指出,从这些裁判可以看出,争议点往往在于保险公司强调商业三者险承保对象是“被保险人”(通常为驾驶人)的责任,认为乘客开门撞人属于乘客个人过错。然而从受害人角度,法院通常会认定驾驶人与乘客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部分,二者行为共同导致损害,保险公司不能将赔付范围随意切割。

“新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意义,是让受害者获得更充分的赔付保障。过去由于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保险公司拒赔争议持续存在,受害人维权成本也更高。现在最高法用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有助于让纠纷更早在源头得到化解。”张建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