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AI等新兴领域司法标准
5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利用刑事、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特别是趋利性和违规异地司法等问题,健全常态化防范纠正冤错案件机制。加快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公司法律制度,依法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执行中精准实施
加速出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吴晓璐 5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情况。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制定并对外公布。内容上,计划紧密围绕‘十五五’规划纲要的目标任务与举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薇介绍,“在加快金融领域立法方面,将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同时注重对金融领域其他立法修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在政府立法方面,司法部明确了2026年的重点方向。司法部副部长武增表示,2026年,司法部将
AI司法解释焦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人工智能相关司法解释即将出台,这一文件不仅是一份法律执行指南,更将深刻影响未来五年中国AI行业的商业模式和合规成本。对于企业管理层和法务人员来说,这份文件意味着,过去两年在“技术中立”名义下快速发展的AI商业行为,将面临更明确的法律约束。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明确表示,最高法正加快制定涉及人工智能和数据产权的司法政策,为新技术应用设定清晰的法律边界。同年4月,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李剑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进一步确认,相关文件将明确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认定、数据训练
开门杀理赔破题:乘客责任保险应赔
“开门杀”出了事故,究竟谁来担责?赔偿怎么算?最高法给出了清晰界定。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30日起施行。 换句话说,只谈司机一方还不够。“开门杀”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能只按司机应负责任去赔,还应将因乘客原因引发的第三方损失纳入赔付范围。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有助于减少案件反复与拖延,降低维权成本,也能让纠纷尽早
交通事故赔偿新规出台,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等责任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题:“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来了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处理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问题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案件往往牵涉到车辆的拥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事故受害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盘根错节。 针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开门杀”“好意同乘”等情况下的“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是多少”等疑问,5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理清各方责任。 乘客“开门杀” 车辆保险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开门杀”等事故赔偿
5月6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包含12条规定,涉及责任归属、事故认定、赔偿数额计算及程序流程等内容,将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针对车辆租赁或借用等情况,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责任划分:若受害人同时起诉使用人和车主、管理人,应由使用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若车主或管理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因乘客未仔细观察便贸然开车门导致碰撞的事故被称为“开门杀”。对此,司法解释指出,受害人若认为乘车
两高联合发布新司法文件 强化新型隐性腐败惩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共同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定于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晰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罪名的量刑尺度,优化斡旋受贿、介绍贿赂及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判定准则,建立特定财物真伪鉴别与价值评估规范,细化预期收益类受贿金额认定办法,从严打击新型隐性腐败行为。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的量刑标准,分别比照受贿、行贿(单位行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的量刑标准执行,彰显对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打“机闹” 维护民航运行安全
民航安全事关重大,法治力量为平安护航。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清晰严格的法律标准划定行为红线,保障航班上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 1月29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停机坪上,南航工程技术分公司机务工程师正在对飞机开展深度检修。新华社记者 杨冠宇 摄 依法打击“机闹”违法犯罪行为—— 擅自打开民航飞机应急出口舱门,在客舱内打架冲突,对乘务人员施以暴力……这类举动都会对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怎样认定这些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从严打击“机闹”等危害航安犯罪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立足当前依法惩处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现实需要和突出问题,就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精准把握刑事政策作出规定,保障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更加精准有力地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 据悉,这份司法解释共7条,明确依法惩治违规打开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违法犯罪行为,强调对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从严处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
“两高”调整司法解释,细化环境污染刑案法律适用标准
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污染物范围,以及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依法惩治相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修改决定》从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出发,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
两高修订司法解释强化受损生态修复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记者冯家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共4条,其中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构成入罪情形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本项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种类。同时,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