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宜上佳财报遭无法表示意见,投资者索赔路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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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天宜上佳(688033,天宜新材)发布通告,由于2025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审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犯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因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中审众环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犯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指出,天宜上佳(688033,天宜新材)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仍在持续进行中。(许峰律师专栏)
由许峰律师代理的天宜上佳投资者索赔案已获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等待法院的后续安排,同时也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并持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4月26日晚,天宜上佳公告称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天宜上佳公司于2024年3月8日获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然而,天宜上佳公司直到2024年3月15日才发布公告披露此事,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专注于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表示,在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并在2024年3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仍可提起索赔。(天宜新材维权入口)
(本文由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执业,执业范围涵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的索赔代理。十余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仍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案件已有胜诉及调解获赔案例。投资者若未获赔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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