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存金投资失利难获赔,法院判银行无责
今年伊始,银行积存金业务备受瞩目。若投资者购入此类产品出现亏损,能否向银行主张赔偿?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判决书,揭示了投资者与银行因积存金引发的争议。
因积存金投资亏损,原告任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索赔损失。任某辩称,银行员工存在多项违规及未尽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致使其在缺乏风险认知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某银行则反驳称,任某的交易操作均系自主决策,银行方并未违规。最终,法院驳回了任某的诉求。
黄金交易亏损欲求偿
今年1月25日,任某前往某银行网点开通“存金通2号”积金业务,并于1月26日至29日多次买入。期间,黄金价呈现快速上涨态势。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任某的买入行为具有显著的“盈利加仓”特征。1月26日,任某分两笔购入11克黄金,单价分别为1156元/克及1156.5元/克。1月28日,买入10克,单价1191元/克。1月29日操作频繁,分8笔共买入203克,单价区间在1254元至1266元/克。至此,任某累计持仓224克,总成本达28.11万元。
1月29日至30日,金价剧烈波动。任某于30日分两笔卖出全部224克黄金,成交单价分别为1201元/克和1187元/克。经计算,任某卖出总收入为26.76万元。综上,任某因购买“存金通2号”产品亏损13525元。
任某诉请判令某银行赔偿本金损失135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银行主张客户自主决策
任某认为,某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及销售中,存在多项违反监管规定、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情形。具体包括:未口头讲解风险、未引导确认风险揭示书核心条款、未按规定完成双录及确认留痕,完全未尽法定义务。任某主张,上述行为致其因缺乏风险认知而做出错误决策。
某银行拒绝原告请求,辩称任某通过手机银行操作,系独立决策,损失非因银行误导所致。
针对“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指控,某银行指出,贵金属投资不适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适当性规定,且相关法规未强制要求双录。
此外,某银行强调,“存金通2号”协议已明确提示风险,说明金价波动可能带来收益或损失,客户应自主判断策略并谨慎交易。
需厘清适当性义务边界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分析指出,若银行存在未做风险测评、误导销售、隐瞒风险或代客操作等行为,需承担损失责任;若损失源于投资者自主决策,则由其自负。两者核心区别在于银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是否侵犯投资者交易自主权。
法院最终认定,任某自愿办理“存金通2号”,协议已载明风险条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任某应具备认知判断能力,故驳回其诉请。
“驳回关键依据在于交易系投资者自主行为。”娄飞鹏表示,通过充分风险揭示、匹配风险承受能力及完整留痕确认,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者需在知情下自担风险,并应理性决策。
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因亏损与银行产生纠纷。娄飞鹏建议,除强化操作合规外,银行应建立投诉溯源机制,完善话术审查,加强员工适当性培训,并可引入交易冷静期提示及客户风险偏好动态跟踪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