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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代写虚假宣传内容是否违法?——杭州中院小红书维权案的深度解读与合规指南

发布时间:2026-06-21 07:53阅读:1

2025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小红书(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AI写作"运营方及下载渠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5)浙01民终3998号)。法院认定:AI写作软件专门设置"小红书种草文案""小红书旅游攻略""小红书笔记标题"等功能模块,诱导用户生成虚构真实体验的"虚假种草"内容并发布至小红书平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运营方被判停止该功能、赔偿10万元。该案系中国司法实践中首批明确认定"以特定竞品平台为定向场景提供AIGC虚假内容生成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对AI应用开发商具有重要合规警示价值。

原告行某公司系小红书平台运营方,长期投入大量资源建设"真实用户体验分享(种草)"内容生态,明确禁止利用AI虚构使用感受进行商业变现。

被告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开发运营"AI写作"系列软件(网站/PC端/APP/小程序)*,其中专门设置了以"小红书"命名的模板:

"小红书种草文案"(输入产品名+特点→一键生成第一人称使用感受文案)

"小红书旅游攻略"

"小红书笔记标题"

·

上述模板生成的文案模拟真人语气描述"我用了这个产品感觉超棒",但实际并无真实体验——本质是AI批量生产"虚假种草"笔记。该功能系付费功能(会员费40元/月~168元终身)。

小红书方发函未果,遂提起诉讼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未证明具体被复制的独创性作品客体),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万元;应用商店"单*乎"就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杭州中院):维持不正当竞争认定,但认为一审赔偿额偏高,改判赔偿10万元;因应用商店已下架且无共同故意,免除应用商店连带责任。

白话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几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但新型侵权行为可能不在列举范围。第二条系"兜底条款"——若某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虽不属于第二章列举类型,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本案法院认为:AI写作并非抄袭小红书文字(故不侵犯著作权),但以小红书为定向场景、刻意生成违反小红书社区规则的"虚假种草"内容,攫取小红书辛苦培育的用户生态流量,违反商业道德*→适用第二条。

法院特别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要求AI服务提供者尊重知识产权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小红书明确禁止利用AI虚构体验→AI写作*专门针对小红书设置此功能→违背平台意愿和行业共识→违反商业道德。

小红书主张"平台所有UGC归平台享有著作权"→法院认为权利客体不明确(未指明具体哪篇笔记被复制,且平台概括性主张全部UGC著作权不成立,需逐篇审查独创性/作者身份)。

AI写作亦未全文复制某篇小红书笔记,而是用模型生成新文本*(仅模仿"小红书种草调性")→不落入《著作权法》复制权/改编权规制范畴。

结论:著作权法无法规制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补位。

仅提供APP下载链接,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AI写作*中特定功能侵权仍提供帮助→不适用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

一审认定其未举证上传者身份等故担责;二审认为已下架且无共同故意→不连带。提示:应用商店若收到合格侵权通知后仍不断链,则可能触发《民法典》第1195~1197条"通知—删除"规则下的帮助侵权责任。

高危做法:在AI写作/生成工具中专门建"XX平台种草文案""XX平台带货脚本""XX平台爆款标题",且该平台明确禁止AI虚构体验或要求实名/真实消费背书→易被认定为搭便车+破坏他人商业模式。

安全做法:提供通用"产品文案生成""旅游攻略生成"功能(不绑定特定平台名),在用户协议中提示"须遵守内容发布平台规则,不得生成虚假体验冒充真人评价",并建议用户自查合规性。

判决书特别点名AI写作宣传语——"为你的小红书笔记生成充满点击欲的标题""符合小红书调性"——被认定具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

若功能名仅写"种草文案生成器"(不出现竞品商标/平台专名),宣传不强调"可绕过平台审核发帖",风险相对降低(但仍须提示用户遵守下游平台规则)。

法院认为:被诉功能系付费会员功能,运营方从中获利→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比免费通用模型高),须预判该功能可能被用于冲击他人内容生态并采取合理措施(如功能说明告知、禁止用于虚假宣传的勾选确认)。

若为完全免费通用工具,注意义务标准不同;但定向+收费=法院从严审查。

传统搜索引擎/网盘系"管道",注意义务较低。

生成式AI(AIGC)服务提供者:自主生成内容(非单纯存储/链接),对输出内容有算法控制权→法院要求其在应用层部署时评估:该功能会不会明显被用于冲击特定平台的合法商业模式或产生大规模违法/违背商业道德内容?

若答案为"是且你仍不做任何提示/限制",可能被认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本案不是说"AI不能帮写文案",也不是说"AI不能生成类似小红书风格的文字"。

法院处罚的是:明知竞品平台禁止AI虚构体验,仍专门以该平台为场景定制收费功能,主动诱导用户生成违反该平台规则的虚假内容,借此分流竞品流量、赚取会员费——且未做任何合规提示。

对AI开发商的启示:功能命名别直接使用竞品商标名;宣传别暗示"可绕过平台规则";付费定向场景须评估是否冲击他人受保护法益。

对内容平台方的启示:可参照本案,将"禁止用AI虚构真人体验"写入《社区公约/用户协议》,固定自身"种草生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之权益,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含竞品引用风险提示——范本)

制定目的:为避免AIGC应用(Web/PC/APP/小程序/API)在功能命名、模板设计、宣传语中因直接引用竞品平台专有名称或诱导违反下游平台规则,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项下"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或帮助虚假宣传,特制定本审查清单。

风险等级

命名示例(❌不建议)

合规替代示例(✅建议)

风险说明

"小红书种草文案""抖音带货脚本""大众点评好评生成器"

"种草文案生成器(美妆/护肤)""短视频带货口播稿生成""消费体验分享文案生成"

直接使用竞品注册商标/平台专名+定向场景,本案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重要依据

"仿小红书调性笔记""抖音风标题生成"

"生活分享平台笔记生成(第一人称体验风)""短视频标题优化(口语化吸睛版)"

虽未直接用商标,但"仿XX调性"暗示专为该平台定制,仍有搭便车嫌疑;建议删除"仿XX"字样

"产品测评文案生成""旅游攻略生成""公众号标题生成"

同左(无须改动)

通用场景,不指向特定竞品平台,风险最低

审查要求:

·

所有前端UI文案(按钮文字、模块标题、Placeholder提示)、后端接口返回的模版名称、官网/APP Store截图说明中出现的场景名,须通过本表筛查;

禁止在功能Key/DisplayName中硬编码竞品平台注册商标全称(如"小红书""抖音""大众点评""微博"),特殊情况需法务书面批准。

❌禁止写入System Prompt:

"你是专业的小红书博主,请按小红书爆款笔记风格写种草文案,帮助用户绕过平台审核……"

✅允许写法:

"你是一名消费体验分享写手,以第一人称描述产品使用感受,语言自然亲切、避免夸大疗效或虚构临床数据。用户须自行确保其内容符合发布平台的社区规则。"

审查要点:Prompt中不得包含(1)竞品平台专名作为身份设定;(2)暗示/教唆规避平台内容审核规则的表述。

❌禁止宣传语(本案被点名):

"为你的小红书笔记生成充满点击欲的标题"

"帮你生成符合小红书调性的分享文章"

✅合规宣传语:

"一键生成产品种草文案,可根据发布平台规则自行调整格式与披露标签"

"支持多种文案风格:简洁测评风/生活化分享风/专业解析风"

若产品提供付费会员专属文案生成功能,须在首次使用前弹窗或勾选框显示:

"本人知悉:使用本功能生成的文案须遵守内容发布平台(如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的用户协议与社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虚构亲身使用体验、禁止冒充真实用户评价。本平台不对用户将生成内容用于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勾选方可继续使用。日志须留存≥6个月备查。

若AIGC服务商获得目标平台方书面授权(如品牌官方与小红书签内容共创协议,允许使用特定AI工具生成品牌笔记),可将平台名用于功能命名,但须:

留存授权书扫描件;

功能说明中标注"经XX平台授权合作";

3 不得暗示可规避平台审核规则。

产品经理提交新场景模板命名+ Prompt草稿 + 宣传语截图 →

法务/合规专员对照本清单打分(高危险须修改后重审)→

通过后方可进入开发/上线;

每季度对已上线场景做存量复扫,发现高危命名须制定下线/改名计划。

(参照(2025)浙01民终3998号案要旨——范本)

制定目的:帮助UGC内容平台(如种草社区、点评平台、垂直体验分享平台)固定"真实体验内容生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保护之竞争性权益,并为发现第三方提供AIGC虚假种草工具/服务时,做好可司法维权的证据链准备。

在《用户服务协议》/《社区公约》中明确:

禁止无真实消费/到店/使用经历发布评价或种草笔记;

禁止利用AI生成虚构体验感受进行商业变现;

定义何为"真实体验"(须有订单号/打卡记录/地理位置佐证或可声明基于亲身试用)。

定期发布治理公告(如"啄木鸟计划"类),固定平台持续投入打击虚假种草的事实。

本案法院特别强调:小红书有书面禁令+治理公告→证明其"种草生态"系受保护法益。

存档以下材料备查:

社区规范/公约历次修订版本及发布时间;

虚假种草治理专项公告、封号/删帖统计年报;

平台流量分发逻辑说明(证明真实UGC获更高曝光,形成正向循环);

第三方数据报告(月活、UGC占比、用户调研——证明"真实体验"系核心竞争力)。

发布《关于AI创作内容的平台主张》(参照小红书2024.2声明):

允许使用AI辅助润色/纠错/翻译;

禁止用AI虚构未发生的使用体验或效果进行商业种草;

要求标注"AI辅助生成"标识(呼应《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访问涉案AI工具网站/下载APP,注册账号(必要时购买会员——保留支付凭证);

演示被诉功能:

选择"XX平台种草文案"/输入产品名特点→生成文案;

将生成文案复制张贴至己方平台(证明可无缝发布);

全程屏幕录制(含系统时间),使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平台(如联合信任、真相网络)固化;

截取:

功能命名含平台专名截图;

宣传语("帮您生成符合XX平台调性……");

会员价格页(证明营利性);

生成结果页(标注"内容由AI生成");

导出存证证书。

本案中法院采信了2024.4~2024.8三次时间戳+保全证书。

在己方平台搜索该AI工具名→截图用户推荐帖(证明被告借平台流量推广);

若发现大量AI生成虚假种草笔记→抽样保存(证明生态冲击风险)。

向AI工具运营主体发停止侵权函,列明:

己方《社区公约》禁止AI虚构体验;

被诉功能以己方平台为定向场景并诱导违规;

要求下架特定功能模块或去除平台专名引用。

抄送应用商店(若提供下载),留底快递/邮件回执。

*注:本案原告未发函仍胜诉,但发函有助于证明被告"应知晓违规仍继续"(恶意加重)。

原告主体证明(营业执照、ICP备案、平台运营权证据);

《用户协议》《社区公约》及发布记录(证明权益);

治理公告、封号数据(证明投入与损害);

前述存证文件(功能演示+生成结果+会员付费凭证);

平台受影响说明(额外审核成本、用户投诉增加——可量化估算);

维权合理开支票据(存证费、公证费、律师费)。

若涉案AI工具:

明示"帮绕过平台审核"或

在知名媒体曝光后仍以"小红书专用种草AI"为卖点大规模推广,且

己方平台出现批量AI虚假种草笔记致舆情风险

→可考虑在起诉同时申请行为保全(临时禁令),要求被告暂停提供特定定向功能模块,防止不可逆生态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