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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董事义务规则的影响:基于新《公司法》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6-06-30 13:48阅读:46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赋能董事履职的工具,人工智能可分为辅助型人工智能与咨询型人工智能。从本质来看,前者是帮助董事更高效履行职务的工具,后者则可理解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但未获资质认证的专家顾问。董事对这两类人工智能的应用并没有催生全新的行为模式,故由此产生的董事义务也未超出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二分规则体系。在新《公司法》的董事勤勉义务规则下,董事应对构成公司内部控制核心的辅助型人工智能系统实施有效监管,并对咨询型人工智能提出的建议进行合理调查。在新《公司法》的董事忠实义务规则下,董事不得应用辅助型人工智能实施该法所禁止的利益冲突行为,同时不得损害咨询型人工智能的独立性。若人工智能所提意见涉及董事自身利益,董事应主动依据新《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消除利益冲突。

作者简介:郭远,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中心讲师。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ChatGPT、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公司运营模式正迎来结构性变革。作为公司的决策中枢,董事会可以说受到这场变革的影响最大,人工智能的逐步介入将给当下董事义务体系带来诸多挑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作为辅助董事履职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公司董事会中的广泛应用已具备现实可能性,这使董事义务相关制度的及时回应与调整显得尤为迫切。在此背景下,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版《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为观察这一议题提供了新的制度语境。然而显而易见的是,新《公司法》中并未出现直接涉及人工智能的条款,更未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下的董事义务规则。这就引出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核心问题:人工智能的应用将如何具体影响新《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规则体系?

对于此问题,国内学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已开展了一些直接或间接的研究。有学者从政策导向出发,指出公司法的数字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探索人工智能介入董事会所引发的规则调适,正是这一趋势下的重要研究课题。另有学者立足于新《公司法》视角展开分析,提出在董事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如何科学设定其监督义务规则,是我国公司治理现代化亟需应对的关键挑战。还有学者提出,传统董事信义义务内容与责任机制难以有效应对智能算法的冲击,有必要通过补强义务内容、推动责任认定客观化以及明确具体责任主体等路径,系统重构现有董事义务体系与责任机制。

这些研究可以说从较为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人工智能应用与新《公司法》下董事义务规则之间的联系,但鉴于新《公司法》刚刚颁布施行,董事会借助人工智能履职仍属新兴实践,前述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仍存在大量微观层面的细节有待深入剖析。归根结底,董事应用人工智能履职的法理基础为何?由此衍生的义务是否突破了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董事义务规则体系?若未突破,其又如何具体嵌入或影响既有董事义务规则?这些由本文核心问题延伸而来的疑问,显然值得在既有研究基础上进行更加系统的辨析与探讨。

二、新《公司法》的董事义务规则体系

在深入结合新《公司法》的具体条文,探讨人工智能应用对董事义务规则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前,有必要先系统梳理并厘清新法所构建的董事义务规则体系。相较于2018年修订的旧《公司法》,新《公司法》的一项重要修订内容即体现在对董事义务进行了显著的扩充与细化。这种规则层面的丰富虽然使得既有的董事行为规范体系更为详实和具有可操作性,但其也因引入新的规范要素而引发了学理与实践层面的诸多争论。在这些争论中,一个尤为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新《公司法》框架下的董事义务究竟应划分为哪些具体类型?尽管新法施行时间尚短,但我国法学界围绕此问题已初步形成了不同的学理解读,其中的“二分法”与“四分法”是当前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主要学说。

(一)新《公司法》并未突破传统董事义务的“二分法”

“二分法”是传统董事义务的分类方法,其将董事义务划分为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这两大义务源自董事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经济学家将信义关系视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而信义义务制度被理解为旨在降低代理成本的机制,其中勤勉义务是要求代理人作出符合公司利益行为的积极义务,而忠实义务则是要求代理人避免利益冲突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消极义务。尽管有观点主张忠实义务是信义义务的核心,勤勉义务则仅是一个过失概念,甚至是内嵌于忠实义务的一个组成成分,但学界通说仍将二者并列为董事信义义务的两大支柱。在法律层面,区分这两大义务的意义在于,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分别从“品德”和“能力”两个维度对董事提出了规范要求,由此明确了董事不作为和作为的规则底线,并表达了法律对董事不牟取私利和尽力做好工作的美好期望。然而,“品德”与“能力”的表述较为抽象,难以清晰界定两类义务的边界。为此,新《公司法》第180条引入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区分要素——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据此,在坚持“二分法”的前提下,判断董事违反哪一类义务、适用何种规则,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这种做法并非创新,例如在日本法学理论中,忠实义务常被理解为董事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并以此与勤勉义务相区分。

“四分法”是学者根据新《公司法》条文对董事义务作出的分类,其在“二分法”区分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守法义务与清算义务视为两项独立的董事义务。守法义务主要依据新《公司法》第179条。根据该条款,守法义务的内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的清算义务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