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董事义务规则的影响:基于新《公司法》的分析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赋能董事履职的工具,人工智能可分为辅助型人工智能与咨询型人工智能。从本质来看,前者是帮助董事更高效履行职务的工具,后者则可理解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但未获资质认证的专家顾问。董事对这两类人工智能的应用并没有催生全新的行为模式,故由此产生的董事义务也未超出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二分规则体系。在新《公司法》的董事勤勉义务规则下,董事应对构成公司内部控制核心的辅助型人工智能系统实施有效监管,并对咨询型人工智能提出的建议进行合理调查。在新《公司法》的董事忠实义务规则下,董事不得应用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