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AI 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细则7月15日生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
第21号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6年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第3次室务会审议批准,并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现正式颁布,定于2026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
公安部部长王小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
2026年4月10日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旨在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稳健发展并规范其应用,捍卫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质、思维逻辑及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以下统称拟人化互动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前述情感互动服务涵盖通过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媒介,提供的情感关怀、陪伴慰藉、支持辅助等互动内容。
提供智能客服、知识解答、工作辅助、学习教育、科研支持等服务,若不含持续性情感互动特征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国家秉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促进与依法治理融合的原则,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创新突破,实施包容审慎及分类分级监管,推动服务向上向善发展。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全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治理及监管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管。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拟人化互动服务的统筹治理与监管,地方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落实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相关行业组织应强化行业自律,完善行业准则与自律管理机制,指导服务提供者健全服务规范,依法运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服务促进和规范
第六条国家支持算法、框架、芯片等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推进拟人化互动服务技术研发与标准建设,探索电子签名授权应用研究。鼓励服务提供者在文化传播、儿童照护、老人陪伴、特殊群体支持等领域有序拓展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安全、依法使用,提升全社会人工智能素养。
第八条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与伦理,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生成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历史虚无主义,违背核心价值观,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宣扬民族仇恨歧视,挑动群体对立,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侵害他人权益等内容;
(二)生成鼓励、美化、暗示自残自杀等损害用户身体健康,或实施语言暴力等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的内容;
(三)生成诱导、套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内容;
(四)向未成年人生成可能引致模仿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诱导不良嗜好等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内容;
(五)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的行为;
(六)通过情感操纵等手段,诱导用户做出不合理决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九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审核、科技伦理审查、内容管理、网络数据安全、风险预案及应急处置等制度,配备与服务类型、规模及用户特征相匹配的技术措施与人员。
第十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须在全生命周期履行安全责任,明确部署、运行、升级、终止等各阶段安全要求,确保安全措施与功能同步部署使用,提升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及时纠正系统偏差、处置安全事件,依法留存网络日志。
提供者应具备用户隐私保护、过度依赖预警、情感边界引导、心理健康保护等能力,严禁将替代社交、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作为服务目标。
第十一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相关数据具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