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国际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治理框架

发布时间:2026-07-07 05:30阅读:2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命名与法律地位 本机构定名为"国际人工智能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英文全称为"Worl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WAICO"。 本组织属于政府间国际机构,具备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本组织依照本宪章开展活动,享有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外交特权与司法豁免权。 第二条 总部所在地 本组织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经会员大会表决,可在其他地区设立代表处或区域办公室。 第三条 官方语言 本组织官方语言包括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俄文。当文本解释产生争议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条 与联合国的协作关系 本组织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运作,认可联合国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协调角色。本组织与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包括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建立正式合作机制。本组织致力于落实《未来契约》及《全球数字契约》中关于人工智能治理的各项承诺。 第二章 使命与准则 第五条 核心使命 本组织的核心使命是:打造开放、包容、普惠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与协作平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造福人类、安全可靠、公平包容;缩小全球"智能鸿沟"及治理能力差距;让人工智能发展成果惠及各个国家和人民;支持人工智能助力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六条 基本准则 本组织遵循以下准则: (一)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确保人工智能发展以增进人类福祉为根本目标,以维护社会安全、尊重人权为基本前提; (二)尊重国家主权:充分尊重各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自主权利和政策空间。向其他国家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时,应尊重对方主权,严守当地法律法规; (三)发展与安全统筹: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理念,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可控: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可靠、可控。研发主体应不断提升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和可预测性,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有效掌控之下; (五)公平包容与非歧视:坚持公平性和非歧视性原则。无论国家大小强弱,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各国都享有平等发展和使用人工智能的权利。防止在数据获取、算法设计、技术研发、产品制造与应用部署等环节产生偏见和歧视; (六)开放协作:推动开放源代码共享、技术交流与多边合作。反对以意识形态划线或组建排他性集团,反对恶意打压他国人工智能发展; (七)伦理优先: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行为规范及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边界; (八)共商共建共享:各参与方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协同推进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建设; (九)人类监督底线:在涉及生命安全、重大财产决策及基本权利判定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最终决策权必须由人类掌握,不得将核心判断权完全交给算法。人类判断和监督必须贯穿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 (十)儿童保护专项条款:面向儿童的人工智能系统,须在部署前通过独立安全认证。系统不得生成或传播儿童色情及有害内容;检测到儿童处于困境时,系统应主动中断交互并转接人工服务渠道。 第三章 成员制度 第七条 成员资质 本组织向所有主权国家开放。联合国体系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可申请成为观察员。 成员加入须经执行委员会推荐、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第八条 成员权利 各成员在本组织中享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成员享有: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当选执行委员会成员;参与本组织各类活动和项目;获得本组织提供的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支持;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发言权。 第九条 成员义务 成员应遵守本宪章;按时缴纳会费;执行会员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积极参与本组织活动;推动人工智能领域国际合作;在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十条 成员资格的暂停与终止 严重违反本宪章的成员,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可暂停其成员权利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 本组织设立以下机构: (一)会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执行委员会——决策与执行机构; (三)秘书处——日常行政与执行机构; (四)独立国际科学专家委员会——技术咨询与科学评估机构; (五)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对话平台——多利益相关方对话平台; (六)人工智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紧急应对机构; (七)争端解决机制——调解与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员大会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宪章;接纳和除名成员;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与预算;审议各机构报告;决定本组织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决议一般以简单多数通过;修改宪章、除名成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本组织决策与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超过21名,其中至少60%的席位分配给发展中国家,确保公平地域代表性。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职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批准技术标准与治理规则;决定观察员和其他合作事项。 第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组织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执行委员会提名、会员大会任命,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 秘书处设于上海总部。秘书长负责本组织日常事务,任命工作人员,执行会员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 第十五条 独立国际科学专家委员会 设立独立国际科学专家委员会,为会员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基于证据的科学评估。 专家委员会由40名成员组成,从学术界、私营部门、民间社会、政府和国际组织中遴选,注重地域和性别平衡。主任由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下设技术评估与透明度委员会,负责对全球前沿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可审计性验证,发布公开的技术评估报告,确保人工智能决策链路可追溯、可解释。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人工智能前沿发展进行多学科科学评估; (二)评估人工智能的机遇、风险、能力和影响; (三)就人工智能治理相关议题提供独立科学咨询意见; (四)发布科学报告,防止治理进程的政治化与片面化; (五)对全球人工智能系统进行技术审计,评估其可解释性、安全性和合规性。 专家由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十六条 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对话平台 设立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对话平台——一个政府间和多利益相关方平台,为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学术界和技术社区提供开放、透明、包容的交流平台。 对话聚焦以下七大主题领域: (一)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 (二)人工智能能力建设; (三)人工智能的社会、经济、伦理、文化、语言和技术影响; (四)治理方法的互操作性; (五)人权的保护与促进; (六)透明度、问责制和人类监督; (七)开源软件、开放数据和开放人工智能模型。 对话为常设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对话以联合主席总结收尾,旨在凝聚共识。 第十七条 人工智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 设立人工智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对可能引发生态、安全或社会稳定重大危机的人工智能事件启动快速核查与联合应对程序。 应急小组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工智能系统出现自主攻击或恶意行为; (二)大规模深度伪造舆情操控事件; (三)人工智能系统对关键基础设施造成重大损害; (四)其他经科学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为"高危险级"的事件。 应急小组启动后,应立即通知执行委员会及联合国秘书长,协调国际资源进行止损,并向会员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争端解决机制 设立技术中立仲裁机制,为成员间人工智能治理相关争端提供调解、斡旋与仲裁服务。 对因人工智能决策造成的重大损害,建立国际联合调查机制,明确开发者、部署者与监管者之间的责任分配。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