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措施与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6-07-13 08:44阅读:2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工智能

终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措施

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鲁工信电子〔2026〕92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措施及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措施

及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创新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终端产业创新发展,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省人工智能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管理措施及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人工智能终端”,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实现规模化生产,以大模型等AI技术为核心驱动,具备主动感知认知、多模态自然交互、智能化服务与自主学习进化等功能的新型终端产品。

第三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总额控制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简称“扶持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实施。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项目申请、预算编制与执行,开展全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预算执行监督、资金拨付及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应从事人工智能终端研发生产活动,具备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研发团队,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规定,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扶持的人工智能终端主要包括:智能家居、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计算机、工业终端、商业终端、其他终端等类别。

智能家居。包括智能电视、智能厨电设备、全屋智能系统、家务清洁机器人、家庭陪伴与情感交互机器人等产品。

智能可穿戴设备。包括VR/AR/MR头显、智能眼镜、智能耳机、智能手环(手表)、智能戒指、智能外骨骼等设备。

智能计算机。包括专用型、通用型人工智能电脑,大模型一体机等产品。

工业终端。包括面向工业生产的智能传感设备、工控计算机、工控数据安全设备、工业智能视觉检测设备、工业通用设备等终端产品。

商业终端。包括面向金融服务、批发零售、交通物流、电力水利等领域的智慧金融终端、智能自助终端、智能快递柜/货柜、智能巡检终端等产品。

其他终端。包括面向健康医疗、教育培训、政务民生、交通运输、智慧城市等领域的智慧康养、北斗独立定位等融合终端产品。

第七条 扶持的人工智能终端,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先进。应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智能机器人、大模型、智能体、多模态自然交互、具身智能等一种或多种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国内空白。

智能计算机、工业终端、商业终端类产品,应具备端侧或边缘侧智能处理能力,搭载人工智能模型,具有较强的意图理解、任务规划执行等能力。智能家居、智能可穿戴设备等应具备智能算力和智能操作系统,拥有感知认知、自然交互能力,能够提供基于大模型的智能服务,其中智能家居产品,应至少具备两种交互识别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语音识别、手势追踪、生物信号感知等)。

2.产权清晰。拥有与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授权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无争议。

3.通过认证。申报产品需通过具有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的检测。对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取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4.成功落地。截至申报时,近两年内产品研发成功并投放市场。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确定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相关内容。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按程序提出审核和推荐意见,以两部门名义正式行文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从先进性、可行性、完整性等方面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与省财政厅协商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省财政厅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章 资金扶持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每个智能终端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终端产品数量30个左右。

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资金为一次性补贴,同一产品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政策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级财政、工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获得政策扶持的单位,需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违反本管理措施及操作规范规定,发生变更、撤销,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措施及操作规范自202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管理措施及操作规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产业

发展扶持政策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类型

指标

名称

指标说明

备注

1.1

企业

情况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从事人工智能终端研发生产。

1.2

财政涉企资金门槛

符合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1.3

创新能力

具备研发创新能力和稳定的创新团队。

2.1

产品情况

技术先进情况

应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智能机器人、大模型、智能体、多模态自然交互、具身智能等一种或多种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国内空白。

2.2

知识产权情况

拥有与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授权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无争议。

2.3

产品认证情况

申报产品需通过具有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的检测。对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取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2.4

市场推广情况

截至项目申报前近两年内研发成功并投放市场。

3.1

申报材料情况

申报材料客观性、完整性

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客观。

3.2

证明材料支撑性

申报书所附证明材料的支撑作用,能否有效满足相关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