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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发布时间:2026-07-15 10:45阅读:2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0日

(本文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创新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终端产业创新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全省人工智能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人工智能终端",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实现规模化生产,以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具备主动感知认知、多模态自然交互、智能服务以及自主学习演进等功能的新型终端产品。

第三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纳入总额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政策(以下简称"奖补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组织、预算编制执行及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预算执行监管、资金拨付及绩效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享受奖励政策的单位,应当从事人工智能终端研发制造,具备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研发团队,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规定,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获得支持的AI终端主要包括:智能家居、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计算机、工业终端、商业终端及其他终端等类别。

智能家居:涵盖智能电视、智能厨卫设备、全屋智能系统、家务清洁机器人、家庭陪伴与情感交互机器人等产品。

智能可穿戴设备:包括VR/AR/MR头戴设备、智能眼镜、智能耳机、智能手环(手表)、智能指环、智能外骨骼等。

智能计算机:包括专用型、通用型AI电脑,大模型一体机等。

工业终端:包括面向工业制造领域的智能传感装置、工控计算机、工控数据安全设备、工业智能视觉检测设备、工业通用设备等终端产品。

商业终端:包括面向金融服务、批发零售、交通物流、电力能源等行业的智慧金融终端、智能自助终端、智能快递柜/货柜、智能巡检终端等。

其他终端:包括面向健康医疗、教育培训、政务服务、交通运输、智慧城市等领域的智慧康养、北斗独立定位等融合型终端产品。

第七条 获得支持的AI终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领先。采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智能机器人、大模型、智能体、多模态自然交互、具身智能等技术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国内技术空白。

智能计算机、工业终端、商业终端类产品,应当具备端侧或边缘侧智能处理能力,部署人工智能模型,具有较强的意图理解、任务规划执行等能力。智能家居、智能可穿戴设备等应当具备智能算力和智能操作系统,拥有感知认知、自然交互能力,能够提供基于大模型的智能化服务,其中智能家居产品应至少具备两种交互识别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语音识别、手势追踪、生物信号感知等)。

2.产权清晰。拥有与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授权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无争议。

3.通过检测。申报产品需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对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监管要求或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需取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4.已实现产业化。截至申报时,近两年内产品研发成功并已投放市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相关事项。

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按规定程序提出审核和推荐意见,以两部门联合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从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材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省财政厅提交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第四章 资金奖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每个智能终端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支持。原则上每年奖补终端产品数量控制在30个左右。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政策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级财政、工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获得政策奖补的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更、撤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人工智能终端财政奖补政策评价指标体系